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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虽有**暴之君,亦只会弃田以为苑囿。
到暴力一过去,苑囿就又变作田了)。
大规模的垦荒,或使奴隶从事于别种生产事业,那时候也不会有。
其时的奴隶,只是在家庭中,以给使令,或从事于消费品的制造(如使女奴舂米、酿酒等),经济的力量所限,其势自不能甚多。
到资本主义兴起后,就不然了。
(一)土地既已私有,原来的农奴,都随着土地,变成地主的奴隶。
王莽行王田之制,称奴隶为“私属”
,和田地都不得买卖。
若非向来可以买卖,何必有此法令呢?这该是秦汉之世,奴婢增多的一大原因(所以奴婢是由俘虏、罪人两个政治上的原因造成的少,由经济上的原因造成的多)。
(二)农奴既变为奴隶,从事于大规模的垦荒的,自然可以购买奴隶,使其从事耕作。
(三)还可以使之从事于别种事业。
如《史记·货殖列传》说:“刁闲收取桀黠奴,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
所以又说童手指千,比千乘之家。
如此,奴婢越多越富,其数就无制限了。
此时的奴婢,大抵是因贫穷而鬻卖的。
因贫穷而卖身,自古久有其事。
所以《孟子·万章上》就有人说:百里奚自鬻于秦养牲者之家。
然在古代,此等要不能甚多。
至汉代,则贾谊说当时之民,岁恶不入,就要“请爵卖子”
,成为常见的现象了。
此等奴婢,徒以贫穷之故而卖身,和古代出于俘虏或犯罪的,大不相同,国家理应制止及救济。
然当时的国家,非但不能如此,反亦因之以为利。
如汉武帝,令民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的增秩。
其时行算缗之法,遣使就郡国治隐匿不报的人的罪,没收其奴婢甚多,都把他分配到各苑和各机关,使之从事于生产事业(见《史记·平准书》)。
像汉武帝这种举动,固然是少有的,然使奴婢从事于生产事业者,必不限于汉武帝之世,则可推想而知,奴隶遂成为此时官私生产的要角了。
汉末大乱,奴婢之数,更行增多。
后汉光武一朝,用法令强迫释放奴婢很多(均见《后汉书》本纪)。
然亦不过救一时之弊,终不能绝其根株。
历代救济奴隶之法:(一)对于官奴婢,大抵以法令赦免。
(二)对于私奴婢则(甲)以法令强迫释放;(乙)官出资财,替他赎身;(丙)勒令以买直为佣资,计算做工的时期,足满工资之数,便把他放免。
虽有此法,亦不过去其太甚而已。
用外国人做奴婢,后世还是有的。
但非如古代的出于俘虏,而亦出于鬻卖。
《汉书·西南夷列传》和《史记·货殖列传》,都有所谓“僰僮”
,就是当时的商人,把他当作商品贩卖的。
《北史·四裔传》亦说:当时的人,多买獠人做奴仆。
因此,又引起政治上的侵略。
梁武帝时,梁、益二州,岁岁伐獠以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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