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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法是征收人民的劳力的,有役法,则公家举办事业不必要出钱雇工,所以在财政上,也是一笔很大的收入。
财政的规模,既经扩张,自当创设新税。
创设新税,自当用间接之法,避免直接取之于农民。
此义在先秦时,只有法家最明白。
《管子·海王篇》说,要直接向人民加赋,是人人要反对的。
然盐是无人不吃的;铁器亦不论男女,人人要用,如针、釜、耒、耜之类。
在盐铁上加些微之价,国家所得,已不少了。
这是盐铁官卖或收税最古的理论。
此等税或官卖,古代亦必有行之者。
汉代郡国,有的有盐官、铁官、工官(收工物税)、都水官(收渔税),有的又没有,即由于此。
当此之时,自应由中央统筹全局,订立税法;或由中央直接征收,或则归之于地方。
但当时的人,不知出此。
桑弘羊是治法家之学的,王莽实亦兼采法家之说(见第五章),所以弘羊柄用时,便筦盐铁、榷酒酤,并行均输、算缗之法(千钱为缗,估计资本所值之数,按之抽税),王莽亦行六筦之制(见第五章),然行之既未尽善;当时的人,又大多数不懂得此种理论。
汲黯说:天子只该“食租衣税”
。
晋初定律,把关于酒税等的法令,都另编为令,出之于律之外,为的是律文不可时改,而此等税法,在当时,是认为不正当,天下太平之后,就要废去的(见《晋书·刑法志》)。
看这两端,便知当时的人,对于间接税法,如何的不了解。
因有此等陈旧的见解,遂令中国的税法,久之不能改良。
田租、口赋两种项目,是从晋定《户调式》以后,才合并为一的。
户调之法,实起源于后汉之末。
魏武帝平河北,曾下令:田租之外,只许每户取绵绢若干,不准多收(见《三国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
大约这时候,(一)人民流离,田亩荒废,有能从事开垦的,方招徕之不暇,不便从田租上诛求;(二)又人民的得钱,是比较艰难的(这个历代情形都如此。
所以租税征收谷帛,在前代,是有益于农民的。
必欲收钱,在征收租税时,钱价就昂贵,谷帛的价,就相对下落了)。
汉世钱价贵,丧乱之际,买卖停滞,又不能诛求其口钱,所以不如按户责令交纳布帛之类。
这原是权宜之法,但到晋武帝平吴,制为定式之后,就成为定法了。
户调之法,是与官授田并行的。
当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
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
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北魏孝文帝均田令,亦有授田之法(参见第五章)。
唐时,丁男给田一顷,以二十亩为永业,余为口分。
每年输粟三石,谓之租。
看地方的出产,输绵及丝麻织品,谓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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