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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初年,尝行十一之税。
天下已定,仍三十而税一。
除灵帝曾按亩敛修宫钱外,始终无他横敛(修宫钱只是横敛,实不能算增加田租),可谓轻极了。
但古代的田,是没有私租的,汉世则正税之外,还有私租,所以国家之所取虽薄,农民的负担,仍未见减轻,还只有加重(王莽行王田之制时,诏书说汉时的私租,“厥名三十,实十税五”
,则合三十税一的官租,是三十分之十六了)。
汉代的口钱,亦称算赋。
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出钱百二十,以食天子。
武帝又加三钱,以补车骑马。
见《汉书·高帝纪》四年,《昭帝纪》元凤四年《注》引如淳说引《汉仪注》。
案:《周官》太宰九赋,郑《注》说赋是“口率出泉”
。
又说:“今之算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
泉钱一字,观此,知汉代的算赋,所谓人出百二十钱以食天子者,乃古代横敛的赋所变。
盖因其取之无定时,无定物,无定数,实在太暴虐了,乃变为总取钱若干,而其余一切豁免。
这正和五代时的杂征敛,宋世变为沿纳;明时的加派,变为一条鞭一样。
至于正当的赋,则本是供军用的,所以武帝又加三钱以补车骑马。
汉代的钱价,远较后世为贵,人民对于口钱的负担,很觉其重。
武帝令民生子三岁出口钱,民至于生子不举。
元帝时,贡禹力言之。
帝乃令民七岁乃出口钱。
见《汉书·贡禹传》。
役法:《高帝纪》二年《注》引如淳说,《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
畴之义为类。
古行世业之法,子弟的职业,恒与父兄相同(所谓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
参看阶级章)。
而每一类的人,都有其官长(《国语·周语》说,宣王要料民于太原,仲山父谏,说“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
司民协孤终,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皆可知也”
。
这即是各官各知其所管的民数的证据),此即所谓畴官。
傅之畴官,就是官有名籍,要负这一类中人所应负的义务了。
这该是古制,汉代的人民,分类未必如古代之繁,因为世业之制破坏了。
但法律条文,是陈旧的东西,事实虽变,条文未必随之而变。
如淳所引的律文,只看作民年二十三,就役籍有名,该当一切差徭就够了。
景帝二年,令民年二十始傅。
又将其提早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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