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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银每户四两,二两收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
这该是所以代户役的,然他役仍不能免。
户役变成赋税,而仍责令人民应役;杂税变成正税,而后来需用杂物,又随时敛取于民,这是历代的通病,正不独元朝为然。
明初的赋役,就立法言之,颇为整饬。
其制度的根本,是黄册和鱼鳞册两种册籍。
黄册以户为主,记各户所有的丁、粮(粮指所有的田),根据之以定赋役。
鱼鳞册以田为主,记其地形,地味及所在,而注明其属于何人。
黄册由里长管理,照例应有两本。
一本存县官处,一本存里长处,半年一换。
各户丁粮增减,里长应随时记入册内,半年交官,将存在官处的一本,收回改正。
其立法是很精明的。
但此等责任,是否里长所能尽?先是一个问题。
况且赋役是弊窦很多的。
一切恶势力,是否里长所能抗拒?里长是否即系此等黑幕中的一个人?亦是很难说的。
所以后来,两册都失实了。
明代的役法,分为力差和银差。
力差还是征收其劳力的,银差则取其实物及货币。
田税是有定额的,役法则向系量出为入。
后来凡有需要,即取之于民,谓之加派。
无定时,无定额,人民大困。
役法向来是按人户的等第,以定其轻重、免否的。
人户的等第,则根据丁口资产的多寡推定,是谓“人户物力”
。
其推定,是很难公平的。
因为有些财产,不能隐匿,而所值转微(如牛及农具、桑树等);有些财产,易于隐匿,而所值转巨(如金帛等)。
况且人户的规避,吏胥的任意出入,以及索诈、受贿等,都在所不免。
历代讫无善策,以除其弊。
于是发生专论丁粮和兼论一切资产的问题。
论道理,自以兼论一切资产为公平。
论手续,却以专论丁粮为简便。
到底因为调查的手续太繁了,弊窦太多了,斟酌于两者之间,还是以牺牲理论的公平,而求手续的简便为有利,于是渐趋于专论丁粮之途。
加派之弊,不但在其所取之多,尤在于其无定额,无定时,使百姓无从预计。
于是有一条鞭之法。
总算一州县每一年所需用之数,按阖境的丁粮均摊。
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征收。
而其所谓丁者,并非实际的丁口,乃系通计一州县所有的丁额,摊派之于有田之家,谓之“丁随粮行”
。
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编审,后亦改为五年,所做的都系此项工作。
质而言之,乃因每隔几年,贫富的情形变换了,于是将丁额改派一次,和调查丁口,全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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