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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起于明宣宗时。
当时因纸币跌价,增设若干新税,并增加旧税税额,以收回钞票。
后来此等新增的税目和税额,有仍复其旧的,有相沿未废的。
关税亦为相沿未废者之一,故称为钞关。
清朝称为常关。
常关为数有限,然各关都有分关,合计之数亦不少。
太平军兴之后,又有所谓厘金,属于布政司而不属于中央。
于水陆要路设卡,以多为贵,全不顾交通上自然的形势。
以致一种货物的运输,有重复收税,至于数次的。
所税的货物及其税额,亦无一定。
实为最恶的税法。
新海关设于五口通商以后,当时未知关税的重要,贸然许外人以协定税率。
庚子战后,因赔款的负担重了,《辛丑和约》我国要求增税。
外人乃以裁厘为交换条件。
厘不能裁,增税至百分之十二点五之议,亦不能行。
民国时代,我国参加欧战,事后在美国所开太平洋会议中,提出关税自主案。
外人仍只许我开关税会议,实行《辛丑条约》。
十四年开会时,我国又提出关税自主案。
许于十八年与裁厘同时并行,同时拟定七级税则,实际上得各国的承认。
国民政府宣布关税自主,与各友邦或订关税条约,或于通商条约中订有关涉关税的条款。
十八年,先将七级税实施。
至二十年,将厘金裁撤后,乃将七级税废去,另订税则颁布。
主权一经受损,其恢复之难如此,亦可为前车之鉴了。
关盐两税之外,清代较为重要的,是契税、当税、牙税。
此等税意亦在于加以管理,不尽在增加收入。
其到晚近才发达的,则有烟酒税、印花税、矿税、所得税。
其重要的货物,如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熏烟、啤酒、洋酒等,则征收统税。
国民政府将此等税和关税、盐税、牙税、当税,均列为中央收入。
田赋划归地方,和契税、营业税同为地方收入大宗。
军兴以来,各地方有许多苛捐杂税,则下令努力加以废除。
在理论上,赋税已渐上轨道,但在事实上,则还待逐渐加以整顿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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