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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秦汉时人民服兵役及戍边之制。
法虽如此,事实上已不能行。
晁错说秦人谪发之制,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见《汉书》本传),此即汉世所谓七科谪(见《汉书·武帝纪》天汉四年《注》引张晏说)。
二世时,山东兵起,章邯亦将骊山徒免刑以击之。
则用罪人为兵,实不自汉代始。
汉自武帝初年以前,用郡国兵之时多,武帝中年以后,亦多用谪发。
此其原因,乃为免得扰动平民起见。
《贾子书·属远篇》说:“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远者不五百里而至。
公侯地百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远者不五十里而至。
秦输将起海上,一钱之赋,十钱之费弗能致。”
此为古制不能行的最大原因。
封建时代,人民习于战争,征戍并非所惧。
然路途太远,旷日持久,则生业尽废。
又《史记·货殖列传》说,七国兵起,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赍贷子钱。
则当时从军的人,所费川资亦甚巨。
列侯不免借贷,何况平民?生业尽废,再重以路途往来之费,人民在经济上,就不堪负担了。
这是物质上的原因。
至于在精神上,小国寡民之时,国与民的利害,较相一致,至国家扩大时,即不能尽然,何况统一之后?
王恢说战国时一代国之力,即可以制匈奴(见《汉书·韩安国传》)。
而秦汉时**全国,究竟宣元时匈奴之来朝,还是因其内乱之故,即由于此。
在物质方面,人民的生计,不能不加以顾恤;在精神方面,当时的用兵,不免要招致怨恨,就不得不渐废郡国调发之制,而改用谪发、谪戍了。
这在当时,亦有令农民得以专心耕种之益。
然合前后而观之,则人民因此而忘却当兵的义务,而各地方的武备,也日益空虚了。
所以在政治上,一时的利害,有时与永久的利害,是相反的。
调剂于两者之间,就要看政治家的眼光和手腕了。
民兵制度的破坏,形式上是在后汉光武之时的。
建武六年,罢郡国都尉官。
七年,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
自此各郡国遂无所谓兵备了(后来有些紧要的去处,亦复置都尉。
又有因乱事临时设立的。
然不是经常、普遍的制度),而外强中弱之机,亦于此时开始。
汉武帝置七校尉,中有越骑,胡骑,及长水(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长水,颜师古云:胡名)。
其时用兵,亦兼用属国骑等,然不恃为主要的兵力。
后汉光武的定天下,所靠的实在是上谷、渔阳的兵,边兵强而内地弱的机缄,肇见于此。
安帝以后,羌乱频仍,凉州一隅,迄未宁静,该地方的羌、胡,尤强悍好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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