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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以为唐朝的所以强、宋朝的所以弱,即由于藩镇的存废。
这真是瞽目之谈。
唐朝强盛时,何尝有什么藩镇?到玄宗设立藩镇时,业已因国威陵替,改取守势了。
从前对外之策,重在防患未然。
必须如汉之设度辽将军、西域都护,唐之设诸都护府,对于降伏的部落(一)监视其行动;(二)通达其情意;(三)并处理各部族间相互的关系。
总而言之,不使其(一)互相并吞,(二)坐致强大,是为防患未然。
其设置,是全然在夷狄境内,而不在中国境内的,此之谓“守在四夷”
。
是为上策。
经营自己的边境,已落第二义了。
然果其士马精强,障塞完固,中央的军令森严,边将亦奉令维谨,尚不失为中策。
若如唐朝的藩镇擅土,则必自下策而入于无策的。
因为军队最怕的是骄,骄则必不听命令,不能对外而要内讧;内讧势必引外力以为助,这是千古一辙的。
以唐朝幽州兵之强,而不能制一契丹,使其坐大;藩镇遍于内地,而黄巢横行南北,如入无人之境,卒召沙陀之兵,然后把他打平;五代时,又因中央和藩镇的内讧,而引起契丹的侵入,都是铁一般强、山一般大的证据。
藩镇的为祸为福,可无待于言了。
宋朝的兵,是全出于招募的,和府兵之制相反,论者亦恒右唐而左宋,这亦是耳食之谈。
募兵之制,虽有其劣点,然在经济上及政治上,亦自有其相当的价值。
天下奸悍无赖之徒,必须有以销纳之,最好是能惩治之,感化之,使改变其性质,此辈在经济上,即是所谓“无赖”
。
又其性质,不能勤事生产,欲惩治之、感化之极难。
只有营伍之中,规律最为森严,或可约束之,使之改变。
此辈性行虽然不良,然苟能束之以纪律,其战斗力,不会较有身家的良民为差,或且较胜。
利用养兵之费,销纳其一部分,既可救济此辈生活上的无赖,而饷项亦不为虚糜。
假若一个募兵,在伍的年限,是十年到二十年,则其人已经过长期的训练;裁遣之日,年力就衰,大多数的性质,必已改变,可以从事于生产,变作一个良民了。
以经济原理论,本来宜于分业,平民出饷以养兵,而于战阵之事,全不过问,从经济的立场论,是有益无损的。
若谓行募兵之制,则民不知兵,则举国皆兵,实至今日乃有此需要。
在昔日,兵苟真能御敌,平民原不须全体当兵。
所以说募兵之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自有其相当的价值。
宋代立法之时,亦自有深意。
不过所行不能副其所期,遂至利未形而害已见罢了。
宋朝兵制之弊在于:(一)兵力的逐渐腐败。
(二)番戍之制。
(甲)兵不知将,将不知兵,既不便于指挥统驭。
(乙)而兵士居其地不久,既不熟习地形,又和当地的人民,没有联络。
(丙)三年番代一次,道途之费,却等于三年一次出征。
(丁)而其尤大的,则在带兵的人,利于兵多。
(子)既可缺额刻饷以自肥。
(丑)又可役使之以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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