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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约”
字断句,“法”
字再一读。
就是说六篇之法,只取三章,其余五篇多,都把它废掉了。
秦时的民不聊生,实由于政治太不安静。
专就法律立论,则由于当时的狱吏,自成一种风气,用法务取严酷。
和法律条文的多少,实在没有关系。
但此理是无从和群众说起的。
约法三章,余悉除去,在群众听起来,自然是欢欣鼓舞的了。
这事不过是一时收买人心之术,无足深论。
其事自亦不能持久。
所以《汉书·刑法志》说:天下既定,“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
萧何就把六篇之法恢复,且增益三篇;叔孙通又益以律所不及的旁章十八篇,共有二十七篇了。
当时的趋势,是(一)法律内容要扩充;(二)既扩充了,自应依条理系统,加以编纂,使其不至杂乱。
第一步,汉初已这么做了。
武帝时,政治上事务繁多,自然需要更多的法律。
于是张汤、赵禹又加增益,律共增至六十篇。
又当时的命令,用甲、乙、丙、丁编次,通称谓之“令甲”
,共有三百余篇。
再加以断事的成案,即当时所谓比,共有九百零六卷。
分量已经太多了,而编纂又极错乱。
“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
引用既难,学者乃为之章句(章句二字,初指一种符号,后遂用以称注释,详见予所撰《章句论》。
商务印书馆本),共有十余家。
于是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
任何人不能遍览,奸吏因得上下其手,“所欲活者傅生议,所欲陷者予死比”
。
所以条理系统地编纂一部法典,实在是当时最紧要的事。
汉宣帝时,郑昌即创其议。
然终汉世,未能有成。
魏篡汉后,才命陈群等从事于此。
制成新律十八篇,未及颁行而亡。
晋代魏后,又命贾充等复加订定,共为二十篇。
于泰始四年,大赦天下颁行之,是为《晋律》。
泰始四年,为公元468年。
《晋律》大概是将汉朝的律、令、比等,删除复重,加以去取,依条理系统编纂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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