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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立法的自由才得到彰显。
社会契约是在“公意”
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然还有“众意”
,但法治社会中公意是最根本的。
什么叫众意?众意就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见,而大部分人都同意、“少数服从多数”
就是众意,是大众的意见,但是还不是公共的意见。
我们一讲民主,就想到大众的意见,少数服从多数,其实不完全对。
少数服从多数不是起点,起点是公意。
那么,什么叫公意?公意就是所有的人都承认,都同意的。
但是这样的公意存在吗?我们常常觉得,哪里有一个事情是所有的人都同意的?但是的确有。
比如说,一个社会“要有法律”
,这是每个人都会同意的;至于要有什么样的法律,那当然是众意,是可以讨论的,最后是要诉之于少数服从多数的,但是没有人认为可以不要法律。
即使造反的人,也是向民众许诺要建立一个有公平法律的社会,而不是建立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
又比如说伏尔泰的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坚决捍卫你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
观点可以不同,那个是众意;但是任何观点都可以发表,这个是每个有理性的人都会赞同的,否则他自己的观点就可能发表不出来了。
公意和众意的区别就在这里。
所以公意才是立法的依据,也是立法的自由,因为是每个人都同意的。
少数服从多数还不一定是自由的,因为少数人在“多数的暴政”
中可能是不自由的;但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事先有公意的认可,比如说先由所有的人同意在决定事情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那么即使某些人在投票时处于少数,他也仍然是自由的,因为他事先认可了他处于少数的这种可能性。
而到了康德,就提出“每个人的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
。
这就是道德上的绝对命令,它相当于法律上的“公意”
,康德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建立了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
到了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西方的自由在理论上已经成熟了,已经上升到了“自律”
,而不再是“他律”
。
自律是更高层次上的自由,每个人的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每个人都为自己立法,所以康德讲自律才是真正的自由。
真正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也不是争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真正的自由是自律,自己给自己立法。
但是在中国这些概念都是闻所未闻的,从来没有想到过,所以即使介绍进来也总是遇到误解。
立法的自由既包含了反抗的自由,也包含了选择的自由,但是最终它是一种普遍的自律原则。
虽然康德的表述听起来非常抽象,但其实它已经不仅达到了自由的实行阶段,而且达到了协调阶段,就像由婴儿到成人,最后达到的阶段就是协调期,它能跟所有的人协调。
所以康德的道德命令讲,“要使你的行为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
,普遍法则就是人人都可以遵守,人人都可以当作义务,它是超功利的。
但它又是建立在每个人的自由意志之上的,在外在的层面上它容纳了所有的功利主义原则,但在内在层面上它为这些原则提供了更进一步思考和反思的道德维度。
3.自在自为的自由。
比自为的自由更高的就是自在自为的自由阶段,既是自在的自由又是自为的自由,那就是所谓的自由王国,是一个理想。
不要小看这个理想,不要以为既然是一个理想就可以无所谓,甚至斥之为“不现实”
。
人类总是要有理想的,人类的理想就是自由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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