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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里,我们不禁想起德国法哲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一句名言:“我们鄙视凭自己的主观想法去说教的牧师,我们尊敬的是坚定不移地忠于法律的法官。”
对莫尔反叛罪的审判是否公正公平呢?公诉机关的负责人里奇作为证人陈述证词在当时的法律上情有可原,可换成现在的法理是不允许的。
里奇的证词作为莫尔有罪的唯一证词显然缺乏可信度,在没有别的证据作为辅佐的情况下判定莫尔有罪是没有道理的。
虽然法庭否定前三个嫌疑似乎是对莫尔发善心,可由于国王的愿望是置莫尔于死地,因此本就没有独立性的法庭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对莫尔宣告无罪。
虽说莫尔的一生是凭良心生活的一生,可除了消极拒绝宣誓以外,作为大法官他并没有反对国王和议会的决定。
从这一点上看,在个人良心和政治现实两者当中他采取的是两头都不负责的消极的态度。
守住良心是指一个人保持存在于自己内心的本质特性的行为,是任何人、任何政治权力也不能干涉的人类本性。
当一个人被要求做出与他本人的良心相悖的举止时,他本人对这个要求的正确应对是沉默,而法律对待他的正确态度便是认定他沉默的权利。
虽然莫尔从法官的角度上认为社会性的、政治性的关系必须依照法律来判断并处理,可仅仅为了自己的良心他不惜交出了大法官的官椅,甚至交出了性命。
莫尔作为法官对宗教少数群体(新教徒)的惩处比任何一个法官都严厉。
莫尔对他们如此严厉,是因为担心宗教少数群体群发性的活动有可能带来社会混乱呢,还是他对“良心”
的想法有所改变呢?这是个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可从个人角度上来看,莫尔谦虚诚实地维护宗教良心,甚至承受了由此产生的来自个人、社会的后果(死亡及政治激变)。
在此,笔者不禁高度评价莫尔崇高的人性。
莫尔为维护宗教良心而献出了生命。
只要稍微翻阅一下世界史,就很容易找到包括国王在内的许许多多的掌权者肆意压制、惩处个人的宗教良心或政治良心的例子。
宽容他人见解、保障个人良心自由的精神和法律规定,最早也是从16世纪下半叶开始的。
最近在韩国出现一些以宗教良心为由拒绝参军的人,问题是围绕对这些人的处罚,不同的法官会作出不同的判决。
在这里笔者想针对“良心的自由”
谈一谈个人的想法。
“良心的自由”
并不只是适合于具备理性反思能力的知识分子的人权,而是适合于所有普通人的人权。
“良心的自由”
不能成为掩盖一时的感情或欲望的幌子。
莫尔非常倾心于宗教,有一段时间他甚至想当一个祭司。
第一次成为下议院议员的时候,他已经品尝到了权力的苦果,未能读懂充满权力欲的亨利八世的内心便深深地陷入了政治旋涡之中。
他在《乌托邦》里曾说过:“在国王咨政会上即使是错误的提案也要公开赞成,如果对国王的决定表示不服,便会被他们扣上间谍或叛徒的帽子。”
难以想象能说出如此观点的莫尔竟在亨利八世的手下当了那么长时间的宫廷大臣。
在朝鲜王朝时期,但凡念过书的官宦都给自己留下了全身而退的后路,如果莫尔认识退溪李滉[1]先生或南冥曹植[2]先生,至少不会走过如此悲剧性的一生。
当然,如果没有莫尔悲剧性的一生也就不会有后世人这么多的思考。
[1] 朝鲜王朝时期的著名学者,名李滉,号退溪。
[2] 朝鲜王朝时期的著名学者,名曹植,号南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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