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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条款是违宪的,是反宪法的,甚至是愚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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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宪法法院审理的案件与民事、刑事案件不同,需要固有的逻辑且以政治理念上的争论为背景,因此理解起来难度较大。
在韩国舆论界或政界,持不同观点的双方往往热衷于逻辑上的或感情上的争论,很少有人关注政治性较强的宪法理论。
在这里,我想向那些非法律专业的知识分子和已经觉醒过来的市民推荐李范俊记者写的《宪法法院,述说韩国现代史》、金振焕教授写的《宪法阅读时间》以及赵志亨教授写的《反映在宪法上的历史》等著作。
美国联邦的成立与有关宪法解释权归属的争论
本章所要讲述的“马伯里审判案”
对法学学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案件。
如前所述,审判违宪法律时立法部或政府往往指责没有民主合法性的司法部(法官不像总统或国会议员那样是通过选举产生的)篡夺了自己的权力。
马伯里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要想正确理解这一点,首先要了解当时美国的政治状况、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里,共和党的政治倾向与现在的美国民主党很相似,联邦党的政治倾向与现在的美国共和党很相似。
18世纪50年代后半期联邦党没落以后创立的共和党培养出了林肯总统,但后来逐渐趋于保守)。
1776年7月4日,现在被我们称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宣布独立。
根据由居民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美国独立初期的临时政府)上通过的《独立宣言》(TheDeofIndependence),所有人根据生来所平等具有的自然权享有追求生命、自由、幸福的权利,而要保障这一权利就需要一个由人民组成的政府。
后来英属各殖民地纷纷改编为“州(State)”
,而各州又制定了以保障自由和人权、限制行政部权限为主要内容的州宪法。
1781年3月,独立战争胜利后13个州将4年前在大陆会议上通过的《联邦条例》(TheArticlesoffederation)作为新国家的基本法。
根据《联邦条例》,各州都属于“美利坚合众国”
,每个州都是美利坚合众国中的小国家,只是为共同防御和安全而结成永久的同盟。
联合政府虽然是拥有国家权威的中央机构,但由于它既无权管制贸易、征兵,也无权直接向国民征税,因此不能解决经济、外交、政治等问题。
18世纪80年代中期,一群富裕且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人提议建立一个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on)为首的强硬派中央政府。
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和协商,乔治·华盛顿(GeeWashington)、约翰·亚当斯(JohnAdams)、托马斯·杰斐逊(ThomasJefferson)、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等人在1787年9月的制宪会议上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stitutioedStatesofAmerica)。
宪法将三权分立、联邦主义、保障基本人权作为国家的组成原理。
具体地说,其将联邦政府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以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将权力分散到中央联邦和各州,在赋予中央政府更广泛的权限的同时对各州的自治权也给予了充分的保障。
宪法对司法部规定,在联邦最高法院和议会下面设立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和议会的下级法院,法官经下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被任命的法官为终身法官。
在只剩下各州批准宪法程序的时候,13个州分为赞成批准宪法的“联邦主义者(Federalists)”
和反对批准宪法的“反联邦主义者(As)”
,双方展开了一场争论。
反联邦主义者认为,独立战争就是为了从强权政治中摆脱出来,而如果按照现在的宪法提案行事,强权的中央政府就会挥动专制权力的棒子提高税收、削弱州权、侵犯个人自由。
联邦主义者则认为,在联合政府的情况下会发生很多社会危机,像这样软弱的政府很容易被无知的人或煽动家蛊惑,从而使公民的自由权和财产权受到侵犯,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不过联邦主义者认为,可以通过三权分立和联邦制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从而保障各州和个人的权利。
联邦主义者一般都是呼吁国家应把工商业当成国家主要课题的大商人和农场主,汉密尔顿、麦迪逊、约翰·杰伊(JohnJay)等人代表这些联邦主义者在报纸上发表了说明新宪法的意义和优点的评论文85篇。
后来这些评论文汇编成集,出版了《联邦主义者论稿》(TheFederalistsPapers)一书。
这是一本“建国之父”
们说明制定宪法的背景和理由的书,后来每当遇到如何解释宪法等问题时就成了一部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
现在我们看一看汉密尔顿说明司法部权限的“评论78”
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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