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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法官们根据“社会进化论”
和“自由放任主义”
思想,对工人和社会改革家围绕工人恶劣的劳动条件而进行的挑战视而不见,作出了有利于企业家一方的判决。
“大萧条”
以后由于新政改革立法为大多数国民所接受,于是很多学者认为立法终于回到了中立的立场上。
对此,也有反对意见认为作出洛克纳判决的大法官们并非一味地主张“自由放任主义”
或单纯受到“社会进化论”
影响,“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
实际上是在英美法律传统上原本就使用过的理论,因此对当时制定的社会改革立法定为合宪的法律多于定为违宪的法律。
在那段时间里,最高法院宣布无效的社会改革立法大约有200件,然而有更多的法律却被最高法院认定为有效法律,现在估计还没有提交到最高法院的法律可能比那些还要多。
不可否认的是,当时没有一个国家由司法部来行使违宪法律审查权,所以也只有在美国依据多数国民的意志而制定的经济管制法律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问题是这一做法反映在立法过程中,从而对社会改革立法的制定及内容产生了影响。
“宪法无意体现任何一种特定的经济理论”
,对霍姆斯的这一主张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现代民主主义国家的宪法显然是基于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然而倾向于新自由主义把所有的对于经济和企业的管制全都看成“邪恶”
,这种极端的思维方式在政治经济学界有可能得到认可,宪法却不可能接受。
韩国宪法第119条第一项阐明:“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和创意为根本。”
第二项规定:“国家维护国民经济均衡、稳定发展和适当的收入分配,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的滥用,为实现各经济主体协调发展的经济民主化进行经济管制和经济调整。”
看看张夏准教授的《张夏准经济学讲义》,经济学界的经济理论除了主流理论新古典主义学派以外,还有澳大利亚学派、行动主义学派、古典主义学派、发展主义、制度学派、马克思学派、熊彼特学派等。
这些学派在经济活动中对个人、社会、国家的看法都不一样,对于在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应该推进什么样的经济政策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视角和政策。
201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是研究和发表“以政府温和的干预引导人们做出更好选择的方法(助推,nudge)”
的理查德·泰勒(RichardH.Thaler)教授。
他是代表行动主义学派的美国经济学家。
张夏准教授认为,所有经济理论各有千秋,都有各自的效用,不存在凌驾于这些理论之上的“魔戒”
。
宪法是拥有多样的利害关系和思考方式的人们为形成一个和谐的共同体而制定的,因此任何人都无权用某一绝对化了的特定经济理论来制定或解释法律。
韩国法院在社会性重大事件上也曾发生过对经济管制法令的违宪和违法性的审判案例,那就是限制大型超市营业时间是合法的审判案(韩国最高法院2015年11月19日判决)。
2011年随着韩国流通产业发展法的修订,地方自治团体颁布了“大型超市从午夜12点到早晨8点之间禁止营业、每月第二周的星期日和第四周的星期日为法定休息日”
的条例。
对此,大型超市以指定处理方式侵害营业自由为由提出了取消该条例的诉讼,然而,最高法院并没有支持他们的诉讼。
最高法院的理由如下:
市场监管行政领域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市场支配权的滥用和经济力的滥用。
如果错过了管制时期就会导致市场结构的变化,而市场结构一旦变化就很难恢复到原状态,从而有可能导致中小企业受损的结局。
监管是以对未来不确定效果的预测判断为基础形成的。
除非这一监管完全失去实效性或完全没必要,法院就应当慎重判断违法与否。
在本案中,由于相关区政府是通过指定处理方式确立健全的流通秩序的,是考虑到大型流通企业工人的健康权及大型流通企业与中小流通企业协调发展等公益事业和包括大型超市营业自由、消费者的选择权等公、私利益的相关因素而限制营业时间的,因此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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