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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与洛克纳判决的理论依据“合同自由”
理论明显相悖的政策,到了1937年,随着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华盛顿州的最低工资制度并未违宪之后,才开始终止将经济管制法律视为无效的判决。
以洛克纳审判为契机,这种潮流持续了40多年,因此历史学家们将这一时期称为“洛克纳时代”
。
1938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对日常商业活动产生影响的管制法只要不是基于立法者的知识和经验,就不能说是违宪的”
。
从此以后,再也没有发生以违背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为由判定经济管制法律是违宪的事例。
在历史的法庭上
洛克纳审判案以后,纽约州面包坊工人的工作时间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洛克纳案宣判8年后,经过州政府的调解,经营小规模面包坊的老板们同意了将工人的最长工作时间限制在10小时以内的决定。
看来美国的大小企业家们实在是难以抵挡从19世纪末开始的缩短工作时间的大潮。
在美国联邦角度上随着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LaborStandardAct)的制定,在保障最低工资的同时,将一天的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即一周工作40小时。
认为立法规定最长工作时间是违宪的洛克纳审判案是否公平呢?从现在的角度看很多人会认为是不公平的,可从法律的角度上也可以作出这样的批评:如果不缺乏劳动力,没有实效性的工会,面包坊工人就很难理直气壮地向老板提出一天只做10小时以内的工作,“合同自由”
之类的权利也无从谈起。
由于面包坊工人没有真正的“合同自由”
,因此《面包坊法》在签订劳动合同阶段调整交涉力(影响力)差异的目的是正当的。
《面包坊法》是为了把面包坊工人及公共健康与安全纳入法律范畴才采纳了最长工作时间制度,如果有人认为这是没有直接相关性也没有实质性效果的法律,显然是缺乏根据且十分狭隘的想法。
负责运用和解释法律的司法部将自己认为是正确的经济理论强加给立法部是不公正的。
作为“自由行使自己权利”
的公民(权利的主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陷入“为了他人的利益提供从属于他人的劳动(权力的客体)”
的矛盾状态,而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就是由政府介入经济活动。
显然,洛克纳审判案在这一点上是没有足够的认识的。
进入20世纪,欧洲各国和美国用法律形式规定了工人的劳动时间以及劳动条件,进而为保护整个工人阶层的利益用法律形式保障了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团体行动权。
如前所述,这个审判案之所以广为人知是因为霍姆斯大法官的反对意见。
他认为针对多数意见规定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并不是对“社会进化论”
的立法化,也不能站在那个立场上去解释。
他还提起“宪法是为拥有不同意见的人们而制定”
的初衷,指出只有伤害以国民感情和法律传统为基本原则的法律才是违宪法律。
在他起草的判决书或撰写的著作里我们能够很容易看到他的思路。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依赖于公式等于睡觉,睡眠过深等于死亡。”
霍姆斯经常规劝自己的法学徒弟不仅要学好成文法规(blackletter),还要学好统计学和经济学,只有这样才能了解社会现实,才能把握法律发展的方向。
他还主张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
因此,法律应该根据当时国民的常识和社会科学研究而发展下去。
由于他是在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异议最多的法官,因此被人们称为“伟大的异议者(TheGreatDissenter)”
。
从19世纪末到193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
宣布管制产业界和劳动界的法律为无效,对此法学界的意见褒贬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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