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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再来看看米兰达判决正确与否的问题。
可以说米兰达判决应验了现代一句法律格言:“宁愿漏掉十个犯人,也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Betterthattenguiltypersohatosuffer)。”
也许还会存在相反的观点,“处罚十个人,其中难免有一两个是无辜的人”
。
现在看来,前者将重点放在慎重甄别罪犯以免无辜的人受冤屈上,而后者则把重点放在严惩犯罪、维持社会秩序上。
这个问题取决于双方的人生观和社会意识,因此没必要期待一致的意见。
不能只考虑自己会成为犯罪被害者的一面,还要考虑有可能成为国家权力被害者的一面。
不管是什么时期还是什么场所,现代国家的刑法要求行使司法权的人要深刻反省以各种理由(个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属性,要求严惩犯罪的社会气氛)将一个无辜的人打成犯罪分子的历史现实,详细规定程序,慎重对等调查和审判。
米兰达判决中的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虽然在理念上、政策上都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但在以法理为基础试图进行激烈的争论这一点上值得深思熟虑。
米兰达判决对美国的侦破程序或刑事审判产生了什么样的实质性影响呢?经过实证我们已经看到在主要犯罪的举报率、自首率以及定罪率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或者以明辨形式或者以默认形式放弃米兰达权利并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应对警方的讯问,警方则据此获取了供词。
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因为警方采取了以巧妙的方法说服犯罪嫌疑人放弃米兰达原则的侦破技法。
而检方与法院以米兰达原则能够减轻在举证和判断供词证据效力方面的负担为由支持米兰达原则。
从这个角度上也有人批评米兰达原则成了侦查机关易于操作的事前程序,成了一句“香烟盒上的警告词”
。
在这一点上,导入并实施米兰达原则的韩国也是一样。
如果按照米兰达原则进行讯问,那么就应该允许辩护律师提前介入警方的讯问过程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但要做到这一步不管是法律上还是现实中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但是,仅就让普通公民认识“国家在惩罚罪犯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合法程序,即使是暴力犯罪嫌疑人也赋予保护权利”
的法律词汇这一点上也有很大的教育价值。
韩国宪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寻求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第五款规定:“任何人未被告知逮捕或拘禁的理由和得到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不得被逮捕或被拘禁”
,从而将米兰达原则规定为宪法上的国民权利。
第五款又添加“抓捕或拘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警方必须即时向其法定家属通知抓捕(拘禁)理由、日期、地点”
的规定,强调了后续通知程序。
为了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强调刑事诉讼中的合法程序,宪法从第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七款对上述条款做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这说明韩国宪法已经对过去权威主义时期发生的非法逮捕和拘禁民主运动人士、侵犯他们的人权、给家属带来痛苦的一系列行为作了反思,遵从国民的意愿,命令所有国家机关杜绝侵害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事例再次发生。
最后我们再回看一下米兰达审判案的主角米兰达。
尽管米兰达成长的家庭非常不幸,但其犯罪行为之凶恶远超大家对其不幸的家庭同情的程度。
法院的判决让米兰达暂时松了一口气,但因女友的背叛还是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遭女友背叛,其原因也在于他自身。
杀死米兰达的凶犯没有受到惩罚,其中有一条法理,就是让米兰达暂时抱有一丝希望。
到底怪罪谁、埋怨谁呢?然而,在米兰达审判中的“奇谈怪论”
被人们接受的同时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只盾牌,这该归功于谁呢?又是什么造化呢?纵观世纪性的审判案例,往往发生“坏当事者”
造就“好法理”
的怪事。
在韩国也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当事者对法律条文作出违背传统说法的“奇谈怪论”
式的解释或主张,这时只要我们注意避免先入为主的陷阱,以善意来观察那些“奇谈怪论”
,法官们看待世界的眼光就会豁然开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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