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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没有对真正道德(Moralitaet)的意识,而只有对伦理(Sittlichkeit)的意识,因为人们还只是把所谓道德、德行看作一种天然的“性格”
(Charakter),而不是一种自由意志。
但黑格尔已经指出,在真正的道德中,“任何东西,假如是意识所不知道的,对于意识来说,就该没有任何意义,没有任何力量;一切客观性和全部世界,都已退回到了意识的认知着的意志之中。
意识是绝对自由的,因为它知道它的自由,而它对它的自由的这种知识,正是它的实体,它的目的,它的唯一的内容。”
[203]所谓“知道自己的绝对自由”
,就是知道自己有无限的可能性,或至少知道自己有另一种可能性:他本来可以那样做,但他不那样做;或者他本来不必那样做,但他竟那样做了。
中国人的道德观念通常都将这种虚拟式的表达排除在道德行为之外了。
人的善行既然是他的本性决定了的,就不存在别的可能性,若被看出还有相反的可能性,这个人的善行就减少了光彩,至少会被视为“不够坚定”
。
所以奖赏总不是针对个人的不确定的自由意志,而是针对他所体现的确定的天道。
一个人奋不顾身地抢救了人民生命财产,记者来采访了,他总是说:“这是我应该做的。”
而不说“这是我愿意做的”
,似乎他毫无功劳可言,他不做这事才怪,他个人只是伦理机器上的一个零件,要奖赏只有奖赏那部机器。
事实上他往往也会说:“要感谢,就感谢组织和领导的培养”
,并把自己的奖金全部捐献给上头或社会,似乎不如此,他道德上反而有了一个污点似的。
通常一讲到个人自由,许多人就联想到为所欲为,放纵情欲,扰乱治安,违法犯罪,因而主张对自由加以钳制和压制。
在他们看来,人性本恶还好办,“教”
就是了,“诛”
就是了;但人性自由可就糟了,分不清“好人”
“坏人”
,天知道一个人(哪怕是最“好”
的人)会做出什么事来!
一旦不再能对人的“性”
加以规范和整治了,国家、社会将何以存在?
可以肯定的是,自由意志,包括任意性和选择的意志,本身还并不是一条道德规范,但它却是一切道德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前提。
中国传统道德正由于从道德出发的唯道德主义,而把不属于道德规范的自由意志排除于道德之外(或顶多置于既定道德之下),从而导致了中国道德传统的道德根基的遗失,导致了这个道德传统的非道德化、伦理化和刑政化。
西方道德传统则总是企图把自由意志本身变成一条道德规范,因而长期陷于两大矛盾的理论困境之中,即:任意的动机如何能必然导致善的后果;或自由意志本身究竟具有善的还是恶的性质?这些困难由于西方人在近代提出“自律”
这个概念而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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