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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义,一个利,义务和利益,在儒家思想里面,在中国伦理道德政治思想里面是严格区分开的。
君子言义而不言利,利益你不要讲,你只讲义务,那你是君子,那你就是一个正派人。
如果你忘记了自己的义务,你专门讲权利,那你就是个小人,君子小人之分是非常严格的。
所以,具有权利的正义,建立在权利上的法,这个在中国的思想里面呢,是很缺乏的。
在法的范围之内,你有你的为所欲为的权利,这个概念我们缺乏。
我们要么是老庄的,我有权利,那就没有法,我有利害,道家学派、老庄学派后来发展出像杨朱,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像申不害这些人,都是比较强调个人。
但是一旦强调个人,就没有法。
一旦强调法,一旦强调规范,强调义务,强调道德,那就没有权利,存天理而灭人欲。
所以我们中国人要理解这个概念呢,要非常小心,搞得不好你就搞混了。
严复当年就非常小心,群己权界,翻译得这么麻烦,他不嫌麻烦这样翻译,其实就是想切中西方人理解的自由,西方人理解的自由就是群己权界。
那么法哲学原理也就是权利哲学的原理,它是建立在自由之上的。
人的自由意志体现于外,必须要形成一种制度,那就是法。
对这种制度的研究,就叫作法哲学。
这个制度是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也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体现于外的一种形式。
那么,权利在黑格尔看来是自由的一种外部体现,这一点呢,在康德那里其实也是这样认为的。
康德认为,道德是自由的内部规定,法是自由的外部规定。
这一点,康德和黑格尔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有一点区别,就是说,在康德看来,法是由道德制定的,是从内到外,法律本身要符合道德。
由于道德建立在外,表现在外,就体现出了法律。
但是在黑格尔看来恰好相反,正是因为法律、公正和正义内化于主体内心,才形成了道德。
这个次序不能颠倒。
首先没有什么道德,人与人之间没有什么道德,首先人与人之间就像狼一样,但是由于人有理性,所以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建立了法制。
建立了法制就有了原则,公平的原则,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重每个人的权利。
这样一种尊重,内化于人的内心,就成了道德。
所以道德应该属于法律之后的一个中间环节。
它也是人与人的关系,但是它是人与人的外在关系内化而来的。
康德的观点相反,康德认为,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内在的道德意识外化出来的关系,体现在外,就成了法律关系。
这个是他们的一个很显然的不同。
但是无论如何,他们都认为法律是自由的一种外部规定,这个是共同的。
所以在《法哲学原理》里面呢,首先必须要把自由的理念搞清楚。
在《法哲学原理》里面,黑格尔写了一个很长的导言,专门谈自由的概念。
这个导言非常重要。
什么是自由?自由在黑格尔那里分成三个层次。
一个层次是抽象自由,抽象自由是一种否定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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