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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一个人没有责任一定要致力于纠正某种谬误,哪怕是最不公正的谬误。
他仍可以适当地从事其他事情。
但他起码有责任同这谬误一刀两断。
既然他不再拿它当回正事,他就应该基本上终止对它的支持。
要是我致力于其他追求和思索,我首先至少得保证我没有骑在别人肩上。
我必须先从他身上爬下来,好让他也能进行他自己的思索。
请看这社会是多么地不和谐。
我曾听到城里有些市民说:“我希望他们命令我前去镇压奴隶起义,或开赴墨西哥;看我是否会去。”
但正是这些人,他们每人都直接而忠诚地,起码是间接地通过出钱,提供了一个替身。
拒绝参加一场非正义战争的士兵受到人们的赞美。
可这些赞美者中的某些人并没有拒绝拥护那个发动这场战争的非正义政府。
这些人的行为和权威正是士兵们所蔑视和不屑一顾的。
在他们看来,似乎国家在犯罪时也有追悔之意,因而要专雇一人来鞭笞自己,但又没有后悔到要停止片刻犯罪的程度。
因此在秩序和公民政府的名义下,我们最后都被迫对我们自己的卑劣行径表示敬意和支持。
人们在犯罪的首次脸红之后学会了满不在乎。
不道德似乎也变成了非道德。
这种适应在我们的生活里并非完全没有必要。
如果你被邻居骗走一元钱,你不可能仅仅满足于知道自己受骗,或对别人说自己受骗,或要求他如数偿还。
你会立即采取有力步骤获得全部退赔,并设法保证自己不再受骗。
出于原则的行动——出于正义感并加以履行的行动——能够改变事物及其关系。
这种行动基本上是革命的,它同以前任何事物截然不同。
它不仅分离了政府与教会,也分离了家庭;是的,它还分离个人,将他身上的恶魔从神圣的部分中分离出去。
非正义的法律的确存在。
我们究竟是满足于服从它们,还是应当一边努力修改、一边服从它们直至我们成功,或者干脆超越它们?在目前这种政府统治下的人们通常认为他们应该等待,直至他们说服了多数人来修改法律。
他们认为,如果他们抵抗,这种纠正方法将比罪恶的现状更坏。
但造成这种无可补救局面的责任应当归咎于政府本身。
它使之越改越坏。
它为什么不能事先预计到改革并为之提供方便?它为什么不爱护少数明智的人?它为何在还没有受到伤害时就嚎叫着抵抗?它为何不鼓励公民们及时指出它的错误,并让他们主动地干好事情?它为何总是把基督钉在十字架上,将哥白尼和路德革出教门,并宣判华盛顿和富兰克林为叛逆?
有人会认为,政府对于那些故意而切实冒犯它权威的人往往是熟视无睹的。
要不然,它怎么没有为此规定过明确、恰当和相应的惩罚?一个没有财产的人只要有一回拒绝向州政府交纳9个先令,他就会被送进监狱,关押他的时间不受我所知道的任何法律限制,仅仅由把他送进去的那伙人任意决定。
但是,如果他从州里偷了90倍于9先令的钱,他很快就能逍遥法外。
如果这样的不公正是政府机器必要磨擦的一部分,那就让它去,让它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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