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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这时候银广夏的市盈率是50倍,那么这1元钱“利润”
,在企业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是,公司价值提升了50元。
这种利用虚假业绩操纵股价的行为,理所当然地属于“散发误导性信息操纵股价”
行为,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我国股市目前的名义市盈率是五六十倍,但是实际上的市盈率,远远不止五六十倍。
其中一大原因就是,一些企业的相当一部分利润都是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来实现的。
如果按照国际上严格的会计制度来对待,这些非公允关联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并不能够作为利润,而只能够作为资本公积。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对此还没有加以限制。
例如,一件产品的市场价格是1元钱,但是现在有人愿意出1万元钱来购买,那么,出售这项产品的企业就会眉开眼笑地把这1万元钱作为销售收入和利润。
不但如此,还会把它作为“经典故事”
而到处宣扬。
其实,这是违反“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的。
在我国,这样的不公允关联交易,目前政策对它还没有办法,只能规定将它列入非经营性收入。
然而,列入非经营性收入又怎么啦?它照样可以变成利润。
这样的非公允关联交易,实际上带有极大的欺骗性。
一方面是,这样的“好事”
不可能年年发生;另一方面是,企业的经营业绩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加以“设计”
。
一旦进行关联交易的“亲戚朋友”
中,没有人愿意“帮忙”
,或者是没有人有这个能力“帮忙”
了,或者是政策法规上不允许“帮忙”
了,那么,嗷嗷待哺的这家企业就只能饿得面黄肌瘦,直至散手人寰。
这也就是很多企业成为ST和PT的三部曲。
关联交易“既能载舟,也能覆舟”
,原因就在这里。
可喜的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且已经开始重视“实质重于形式”
的现象。
例如,《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是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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