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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乾隆《震泽县志》中所设想的那样,“粮长管其都,圩长管其圩,县之佐贰咸令分管地方,往来巡视,而正官总揽其纲,考其殿最,如此则法归于一而民免侵渔之患矣”
[5],从而使得清代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与前代有了本质区别。
以上属分权之举,也构成了于清代正式形成的分防制度。
府的分防形成了厅这一新的政区形式,对于直隶厅或散厅而言,将一府之中较紧要之区,单独划割,交予与知府同城事简的同知或通判,是将正印官之权分予僚属官。
同时,那些不构成厅的同知、通判辖区同样延长了知府对地方事务的管理幅度,并分流出一部分权力使得其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
同样,对于州县佐杂分防之制而言,将州县之境最紧要地区的部分管理权交予僚属官,是减轻正印官职责之举,所谓“佐杂人员虽无治民专责,然分防地面,弹压稽查,以辅印官之不逮”
[6]。
多个层级分防体制的形成与清代“定额”
理念存在极大的关系。
清代本着“量入为出”
的财政理念,在赋税制度上长期呈现“定额化”
的趋势[7]。
定额观念并不仅仅体现在赋税上,同样体现在官员数量和政区设置上。
在经历了雍正年间大规模的政区改革以后,刑部右侍郎杨超奏请酌停州县之改隶、佐贰之添设[8]。
至乾隆六年,清廷正式下令保持职官尤其是佐杂官员数额定制,“从前各省佐杂等官,各督抚有奏请添设、改隶,责任转无专属,请嗣后倘各省需用人员,止准于通省内随时改调,不得奏增糜费”
[9]。
如此一来,追求政区稳定和官员定额成为清代政治的一种理念,除了清末台湾、东北、新疆设省的确需要大量设置新的政区以外,其他时间,对新设政区,非极其必要,清朝统治者并不鼓励。
然而,地方政治形势随时变化,理应因地制宜而不拘泥。
在此种情况下,既要兼顾清代地方行政的“定额观念”
,又有随时新置政区的“刚性需求”
,尤其是考虑到清代人口的剧增和地区开发的日益成熟,这种矛盾更是愈来愈突出。
唯一可行的办法只能是将原驻在府州县的佐贰官分防,如此则既满足了增设管理层次的需求,又不致有增加冗员之忧。
这一分防体制的形成代表着清代在县政治理中广泛存在的分权理念,以往知县作为“亲民之官”
的功能被部分转移。
这一分防的规模是惊人的,可以想见,清代存在着的数以千计的州县分防区以及它背后所代表的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的尝试,必定会在清代的乡村世界产生相当程度的连锁反应。
追踪这些看似并不起眼的“微员”
及其在乡村社会的活动,或许正是解读清代乡村治理模式与前代相比呈现出的特殊性之所在。
图1清代分防趋势与新式政区、准政区的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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