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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防佐杂官与地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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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宛平既属京县,其佐杂官设置与其余各省虽有类似之处,但亦有不同,主要在于其官员品级较通常为高,且上升空间更大。
乾隆二十六年刑部右侍郎钱汝城、顺天府府尹罗汉源就曾称:“大、宛二县县丞附近京城,差遣颇繁,兼办文武乡会试,内委供给,经手钱粮,与外县县丞有间,是以品级亦较外县从优。”
[21]又如门头沟县丞,“如果实系贤能,有守有为,三年期满,臣衙门(指顺天府)会同直隶总督出具考语,移咨吏部,带领引见请旨,即以知县题升。”
[22]
这些佐杂官的职能,依据若干初设时期的行政文书,知其主要是缉捕盗贼,并兼受理若干民间“细故”
,如雍正七年设置的大兴县采育、礼贤两巡检司,其职责是:“凡稽查保甲、巡缉盗逃以及严拿黄铜、赌博、宰牛等项令其专管,以昭责成。
遇有争讼小事,即就近委之审理,仍令该县不时查察,有犯科条即行详揭。”
[23]道光五年军机处查拿案犯刘二,因刘二系大兴县礼贤司人,故直接令顺天府并转大兴县,令礼贤司严密查拿[24]。
嘉庆二十年将宛平县县丞移驻庞各庄时,也提到该县丞的法定权责是“除词讼案件仍不得擅受外,所有盗贼、邪教、娼赌、斗殴等事,均责成该县丞就近查拿解县审办。
如有盗窃案件,并将该县丞作为协缉开参,归于南路同知管辖。”
[25]道光二年,移驻门头沟县丞的职责是“责令弹压稽查”
[26]。
依据上述材料,知大兴、宛平二县县丞、巡检司等分防佐杂官对盗贼、邪教等细事或民间争讼小事,有一定的审理权,但缺少独立行使的权力,“词讼事件不得擅受”
,且应“解县审办”
,不构成一级独立的司法层级。
道光元年黄村巡检司因擅受民词,滥刑毙命而受到处罚就是透视分防佐杂官受理案件权限的一个很好的案例。
奏为特参违例用刑致毙人命之巡检请旨革职归案严审事。
窃照巡检一官分驻地方,原有查拿贼匪娼赌之责,但拿获之后即应呈送该管有司衙门,例不准其擅用刑讯。
讵有大兴县黄村巡检孙绳武者,于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村查夜,至该处民人赵荣家内,见有赵荣、赵义、李二、赵皂儿、阮进才、张四六人同赌,当场拿获。
该巡检并不申送大兴县讯究,亦不呈送同村驻扎之南路同知衙门核办,竟自将阮进才、张四两人锁押,赵义、赵荣、赵皂儿、李二四人枷号。
二十二日晚间又因赵义辱骂不服,责打三十板,仍未疏枷。
该犯赵义旋于二十四日午刻殒命。
……查该巡检拿获赌犯,并不申送该管衙门究办,辄自违例枷责,已属擅专,乃因赵义被枷不服,又用杖责,仍行枷号,以致赵义因伤身死,更属任性妄为[27]。
后该巡检“照监临官因公非法殴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
结案[28]。
由该件案件可知巡检按律应在捕获盗贼等情后交由知县审讯,或交南路同知核办,本身无独立的司法审理权。
当然,除了地方治安、民间细事之外,这些佐杂官还深度参与了地方事务,有些还提出过对地方社会极为关键的政策举措。
前已提及,今门头沟区牛角岭关城边立有一通《永远免夫交界碑》,记载了王平口巡检司的功绩。
碑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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