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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年间广东连州议设州判或巡检,霍韬表示反对:“若曰巡检可以防盗,领外偏邑巡检多侨居城市,听差窃禄,供奔走之役焉耳,有益地方乎?否也,非所知也。”
[31]以致出现“巡检客居郡县城,兵随之,信地空虚”
的大弊[32]。
嘉靖年间,巡按御史戴璟曾指出,广东“巡捕、巡司等官,极为民害,地方无事辄下乡巡捕,索取下程馈送银钱,名曰夫马杂费,季终新旧总、小甲交替则取拜见钱、满帖钱,名曰更易。
旧例:每月执结不分,有事无事则取投递保甲钱,名曰纸笔常供,遇有府县挨捕罪犯取结,则取准行挨无钱,名曰上房使用”
[33],鉴于弊端甚显,戴璟呼吁:“凡巡捕、巡司等官,非系督捕及奉上司明文,不许辄取下乡,骚扰需索,有犯者,许诸人首告,通将在衙人役并贪赃官吏与违犯之徒一体问罪施行,自后吏弊颇清矣”
[34]。
但收效甚微,直到清代,广东部分巡检尚有“各乡年例取之保甲”
的陋规[35]。
二是弓兵的佥派。
洪武初年始设巡检司时,“照例于丁粮相应人户内佥点弓兵应役,一年更替,后遂因之。”
[36]其来源有三:一为均徭佥派,属于力差性质,在下户乃至中下户中编差;二是募民充役,不愿应役者通常私自雇人应役;三是永充弓兵,一如卫所军,职业世袭[37]。
明后期实行一条鞭法后,广东巡检司弓兵基本采用银差雇役的形式充当,巡按御史戴璟曾称:“访得韶州府巡司十五处,每司弓兵四十名或五十名不等,每名榜编银三两五六钱不等,似若轻矣。
然小民包揽,与民应当,如濛浓、清溪等处,要银十八九两以上,黄峒、桂山丫等处要银二十二两以上,浛洸、洸口等处三十一二两以上。
官府禁约甚严,而百姓惮亲当劳苦,破产雇募,以为当然,此弓兵之为害甚矣,诚恐不独韶州府为然也。”
[38]弓兵的佥派是巡检司与乡村社会建立直接联系的一条极重要的路径。
三是捕盗本身的模糊性带来的巡检司职能扩张隆庆潮阳县志卷县事纪载,“天顺改元,今郡守陈侯由建阳迁知是邑,继而揭阳有沿海而村曰夏岭者,以渔为业,出入风波岛屿之间,素不受有司约束,邻境恒罹其害,寻有豪猾互争土田,诉于官,连年不决,有司动遣巡司、官兵勾摄之,侵扰弗堪,乃相率乘舟遵海而逃。”
田土争端由于被官方认定为“盗”
的范畴,而留下巡检司介入的空间。
即使是巡检司弓兵,也常常因“求索不遂及替人报仇,常将无辜小民申作窝家漏盗等项”
[39]。
嘉靖五年设立三水县时,总督两广军门姚镆建议,“夫三水路道交通,巡司衙门,诚不可无。
则以西南巡司照旧钤束西南一带人民,高要所属三水、横石二巡司则迁附本县近城巡缉,似为便宜,三司俱属新县所辖。”
[40]“钤束西南一带人民”
的说法已隐约含有“捕盗”
以外的全面职责扩张。
正因为巡检司对村庄事务的深度介入,从而为其统辖村庄创造了一定的空间。
至少从明代中后期开始,巡检司与广东的“堡”
、“图”
等组织之间开始建立起某种形式上的统辖关系,这在清初文献的回溯性文字中得到验证。
《桑园围总志》记载:“此围创自宋朝,其时全围俱属南海。
前明景泰初年,因黄萧养滋事,平靖之后,始添建顺德,割两龙、甘竹三堡分隶江村、马宁二巡检,其余各堡仍隶南海县之江浦司。
迨国朝乾隆五十一年又添设九江主簿,析九江、沙头、大桐、河清、镇涌五堡分隶管辖,余堡仍隶江浦司”
[41]。
则江浦、江村、马宁巡检司分辖堡村至少可追溯至景泰初年。
雍正《罗定州志》卷2《建置·公署》都城巡检司署,“旧制都城司原管旧图都城八堡地方,典史原管新图建康、保和、太平、永安、常静、裕宁上六图地方,怀乡司原管新图定康、信丰、感化、从善、镇南下五图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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