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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佐治乡都 清代捕巡各官的分辖与司的设立(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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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则至少康熙三十九年典史已有辖境,而莫村驿丞管辖二约其时当更早。

故笔者推测大致在清初顺康年间,广东已有典史、驿丞等官分管地方的现象存在。

但这种专辖之地恐怕亦未必如杨文乾所说的,是广东全省皆实施的政策,仍然是局部现象。

如花县建县于康熙二十三年,初置有狮岭、水西两员巡司[65]。

设县之初,典史仍统辖一县,并无分管区域,遇到二巡检司于所管地方失事,除巡检遭到处罚外,还要一并将典史开参。

于权力、责任对等角度而言,对典史是极不公允的,“巡检止司缉捕一方,典史统辖一县,又有兼管监狱之责”

,故雍正十三年,将狮岭司所辖之纱帽岭等八十八村就近割拨典史专管,又将水西司所管乌石等十八村割归狮岭司。

狮岭司所辖八十九村、水西司所辖九十村、典史所辖八十八村[66],大致“三分天下”

至此,典史方有辖境,从建县时算起,已接近五十年了。

又如康熙《新会县志》中尚称“附近之地隶县,不属巡检司,若宣化、源清、礼义三坊”

,不言典史辖地[67],直到乾隆《新会县志》卷3《建置志·坊都》才记载了捕属管辖宣化等三坊。

清代广东基层行政与明代相比,第二个重要转变的时间节点正是在雍正五年,其标志是县丞、主簿等佐贰官开始与巡检司一样分管地方。

前引杨文乾奏折正是为此事而上,“伏查广东通省各州县中有州判一员,县丞十四员,名虽管粮,并无职掌,臣请将此州判县丞共十五员俱改为捕盗,令其分管,巡检、驿丞、吏目、典史专司催督捕缉,如有疏防,照州县官一例处分。”

雍正皇帝批示的意见是“将此折你亲身带来,面谕你。”

[68]从雍正末期广东县丞等佐贰官大量分管地方的趋势来看,此折所奏是被准许的。

不仅如此,广东佐贰官还开始大量从县城移驻到乡村,第一例县丞移驻乡村正发生在杨文乾进奏之后不久的雍正六年。

事实上,早在康熙五十七年时,广东总督杨琳因潮州府饶平县海阳县属的庵埠镇,“奸匪潜匿、县令隔远,难于兼顾”

,故奏请将县丞移驻庵埠[69]。

但该县丞实际并未移驻,仍居于县城之中,雍正皇帝为此大动肝火,“上谕:潮州府同知移驻黄冈,已于康熙五十六年部覆准行。

海阳县县丞移驻菴埠,亦经杨琳题准。

乃历任同知、县丞竟敢因循偷安,并未移驻,而该督抚漫无觉察,听其规避,俱属不合,着杨文乾逐一查明参奏,其如何严定处分之处,该部议奏”

[70]。

可见,康熙时广东虽已出现了县丞移驻的奏请,但其实际移驻已在雍正六年。

整个雍正年间,有十例县丞、州判等移驻县城之外的现象,而整个清代,广东类似的移驻事件也不过二十四例而已(参表4-4)。

这些佐贰官移驻地方之后,与典史、巡检一道,开始“分管地方”

雍正末年,针对典史、县丞、巡检司辖境的调整也日趋增多。

第三个重要时间节点是乾隆二年。

前引乾隆《顺德县志》等明确记载了乾隆二年吏部行文令厘定捕巡各官所辖区域,由于距离志书编纂的年代相当之近,笔者并不怀疑这几条可互相验证的史料的可靠性。

但雍正年间,众多奏疏已明确证明广东不少县份早已是捕巡各官分辖全境的局面。

这两者之间看似矛盾,实则完全可以解释。

雍正年间,捕巡各官分辖的局面虽已出现,但并非已扩展到广东全省所有州县,且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雍正七年时通政使司右通政史在甲在奏请改变广东巡检选任方式的奏疏中就称,这些巡检“该管上司视为闲员,或差解粮,或委署杂职,或调至省城禀事、巡捕,听候差遣。

地方有事,即以因公出境,邀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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