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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巡抚苏昌奏称:例载州县命案,如印官公出,邻邑窎远,准佐贰等官代验。
广东州县所辖地方,间多辽阔,印官公出,而吏目、典史本城各有责守,未便远赴相验。
查巡检同属佐杂,且系所辖地方,请饬就近验报。
应如所请。
从之。”
[104]
较具广东区域特色的捕巡职能以社仓建设与督修围基最为典型。
清代为应付地方饥馑,设有各类粮仓以便赈济,重要的有常平仓、社仓等。
其中常平仓为国家所有,设于州县治所,由地方官经管。
而社仓等多设于乡村,由民间捐谷而成。
在清代广东,由于捕巡官的分驻,使得捕巡官与社仓发生了紧密的联系,部分社仓捐谷与使用皆与捕巡辖区相联系。
如广州府番禺县社仓:金利、黄鼎、神安、江浦、五斗口司,俱在原捐乡约所存贮,各捐社谷,其三江司未设[112],香山县社仓,“捕属仓在城东无量寺”
、“香山司属仓在小榄”
,“黄圃司属仓在小黄圃村”
、“黄梁司属仓在巡检署侧”
、“县丞属未建仓”
[113]。
顺德县,雍正二年奉旨建立社仓,县丞属捐谷一千六百七十四石四斗四升,分贮各乡祖祠,捕属捐谷三百五十七石三斗六升,贮宝林寺内,江村司属捐谷一百八十八石四斗,紫泥司属捐谷四百八十九石六斗八升,马宁司属捐谷三百二十六石六斗,都宁司属捐谷二百零六石零六升,俱分贮各乡祖祠。
乾隆八年,复行劝捐,“各属绅衿士庶”
捐谷捐钱,给“各属”
建立社仓六座,分属各县辖区[114]。
有些社仓的兴建,直接由巡检负责,如德庆州悦城社仓的兴建,就是“于巡司署前得隙地数楹,颇爽垲,遂出月俸,庀徒构材,建社仓一座,属悦城巡司佟君钦董其事,经始于七月,匝月工竣,仓可贮谷六百余石”
[115]。
或由捕巡官令绅董代理,如丰顺县,“捕属遂捐集谷二千三百石,爰谕绅董择地建仓以备收储。”
[116]
表4-7咸丰四年南海县各堡实征米总数
资料来源:同治《南海县志》卷6《经政略·图甲表》。
表4-8香山县社仓贮谷数量
资料来源:光绪《香山县志》卷7《经政》。
不过,虽然各社仓依捕巡辖区分别设立,但其运作仍独立于捕巡官之外,由社正、社副管理,而捕巡官不得干预。
今保存于佛山的《广府朱为添建义仓积谷备赈详奉列宪批示碑》里记载着社仓并不属巡检管理,“再查五斗司属经制社仓谷石,例应设立社正、副管理,巡司例不得干预”
[117]。
“仓非禀官不能开以晒晾,更遇查仓,多受其累焉”
,管理甚严,巡司难以插手,但乾隆四十三年饥馑之年,“禀官借碾十堡仓谷官率民捐赈,巡检王棠经理其事。”
[118]但似仍遵循不直接插手社仓事宜的规定,“戊寅、戊戌两次赈饥皆巡宰王公经理其事,止为之弹压众人,部署进止而不干预银米之数,又通禀上宪,恳免稽核,俾吾辈无所顾忌,易于措手。”
[119]遇有灾荒年份,捕巡官多参与到赈济灾民的活动中,光绪《香山县志》载有香山司巡检冀元亨赈济灾民的宦绩,“冀元亨,山西平陆人,拔贡生。
乾隆五十一年摄香山司巡检,时值岁饥,榄都民多菜色,元亨屏去舆从,偕绅士之好义者,徒步劝输,民赖以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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