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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较为复杂的是驻于县城的典史、吏目等典狱官,一般每个州县都设立一员。
他们的职能按照典章制度的规定负责监狱事务。
但我们在史料中往往会看到典史、吏目分管县城及近城地带的例子。
为数甚多,且从第一章论述中,明显看出典史、吏目具有分辖区在全国相当数量的省份均存在。
从表9-1粗略统计来看,嘉庆末居于县城之外的佐杂官至少有一千四百名左右,再加上部分虽驻于县城但分管乡村辖地的典史、吏目,其数量甚为可观。
从本书前述诸章节对各个区域佐杂及其职能的细致分析中可以看出,佐杂尤其是分防佐杂在县以下所从事的行政工作是复杂的,涉及面广,几及县政各个领域。
佐贰初设时,均授予一种或几种有限的行政内容,但由于县以下长期缺少职官的存在,这些分防佐贰又具有一定的分防区域,故而在其辖区内具有“国家唯一代言人”
的身份,逐渐具有超越其本身官方授权的职能,这一职能的转变是自然发生的。
制度上对佐贰最大的约束体现在刑名和钱粮上。
刑名方面,佐杂处理辖区内一般性案件基本得到官方认可或默认,一部分佐杂进而具有户婚、田土等案件的裁量权,而另有一些佐杂甚至可处理命案。
钱粮方面,从史料而言,似乎大多并不直接参与,但从少量的事例来看,部分佐杂具有协助知县处理粮务的实践,少数地区分防佐贰对辖区内的征粮事宜负有全责,“代县完粮”
。
可见,佐杂的行政职能并非如制度规定一般是单一的、不定的,而是逐渐超越了制度表达,在实践领域具备了较全面的行政职能,少数地区的佐杂甚至与知县毫无区别。
表9-1各省佐杂官分驻乡村数量
续表
资料来源:《嘉庆重修一统志》之《各省统部》。
或许有人质疑:即便承认县下佐杂具备较完整的行政职能,但至多可说它不过是具备较多行政职能的县级僚属,事实上并不存在这样独立的有着行政运作的县下地理单元存在,也未必得到官方与民间的认可。
此说亦有未妥。
前述各区域和个案研究已证明佐杂辖区逐步成为县下具备行政实体的运作单元,并在官方与民间层面得到认可。
清代县辖政区未经过全国统一的规划,大致存在着设置上的疏密和行政职能的多寡,由此形成了不同区域不同县份之间管理模式的差异。
这种差异是由地方管理难度不同而引起的,但就全国范围内而言,由于职官总额保持了相对稳定,故而县辖政区无论如何移驻、新设与裁汰,清代财政收入中佐杂官俸经费近似“定额”
。
这种定额观念与清代财政收支中“量入为出”
是一致的,不仅体现于钱粮征收,也体现于职官设置上。
这种“定额”
观念通过巡检司职能的不断完善和县丞等原居于县城的职官不断移驻乡村,而实现了清代国家权力向乡村的进一步渗透,但另一方面又使得这种渗透受到“定额”
观念的约束,无力更大规模地进入,也由此注定了整个有清一代,政府权力虽适度扩张,但基本上仍算是一个传统社会,一个未对基层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时代。
清代县辖政区依据其长官行政职能的差异,可以被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类:
第一是警区。
笔者在所见到的设置佐杂的奏折中,大多数对这些佐杂划定了一定辖区,授予其在辖区内对盗窃、私宰、私贩、窝娼等行为的弹压之责,而户婚、田土等词讼之事,不得干预等,大体上,仍算作是一个“警区”
,这也是清代大多数县辖政区的基本功能。
也足以说明,中国历史上基层设治,最早就是由警政引起。
唐末五代,巡检司的设置是其始,而到了清末民初,各地巡警的广泛建立是现代警政建立的标志。
第二是分征区。
这类县辖政区是由征收钱粮引起的,单独划分一块辖区,令其单独征收,钱粮或径自运送布政使司,或与县域其他地区钱粮合为一体上缴省府。
除了上文所谈到的福建、甘肃等地的“分征佐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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