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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检司主要职责是“防守”
,即弹压地方,属警政系统。
“信地”
并非是巡检司辖地的专称,凡是划定的防卫区域都可以称“信地”
,无论是军政还是民政。
嘉靖《宁波府志》谈及“分信地”
一条,“凡守备、把总及海防民兵、府州县佐各有信地,如贼至不能拒守,致贼突入者,固当律以守备不设之罪;若能奋勇鏖战,获有首级,功罪相当者,亦许湔赎;若罪小功多者,仍以功论”
[14],将“守备、把总及海防民兵”
与“府州县佐”
的“信地”
之责同等看待。
值得注意的是,现存明代方志中,关于巡检司及其弓兵的记载往往出现在《兵防》类目下,与把总、守备并无差别,足以证明当时就制度而言,巡检司尚未完全摆脱军事色彩,尽管其选任属于文职官中的“杂职”
一途[15]。
《大明会典》将巡检司置于兵部之下的《关隘》类目下,亦隐有此意。
尤其是部分巡检司设于沿海,其中有隶属卫所管理者,直接归属兵部管理。
嘉靖《增城县志》的编纂者就认为巡检司与卫所职能是重叠的,“野史氏曰:增城既有所官而又有巡检官,是冗员也,谓所官不足以捍寇耶,则所官已设;谓所官足以捍寇耶,则巡检官当废。
惟酌而处之,勿为冗员,以渔民可也。”
[16]明人章潢称:“国初惩倭之诈,缘海备御,几于万里。
其大为卫,次为所,又次为巡检司。
大小相维,经纬相错,星罗棋布”
[17]。
在《筹海图编》所附地图中,巡检司与州县城、卫、所被极其醒目地予以凸显,曾任职福建沿海之地的叶春及所称的“卫所以防大寇,巡司兵以缉细奸”
,正表现了在乡村防卫体系中,卫所、巡司相互配合的用意[18]。
其防守区域又往往各自划定,分别防守,如广宁县,巡检司防守东乡官埠寺前地方,巡捕防守城内外厢坊,而营哨等则防守太平等处[19]。
地方有事,则又可相互支援。
表4-2《筹海图编》所记广东沿海巡检司
巡检司“务在用心禁捕盗贼,但系所管地方,坐视不禁捕者,并从巡抚、镇守官员执问究治”
[20],捕盗是巡检司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但值得注意的是,明代于巡检司之外,专设有捕盗官员,称为“巡捕官”
,人选一般从县丞、主簿和典史三者中产生,明嘉靖以后,县巡捕官职权有逐渐向典史集中的趋势[21]。
如此一来,巡捕官与巡检司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叠的。
两者的分工并不十分明确,一般而言,县的巡捕官负责全县防务,巡检司则分辖局部区域,两者大概是前者统辖后者的关系[22]。
一旦地方有盗,巡捕官、巡检司甚至卫所官均附有连带责任,万历年间,因右卫军张荣等十余人私铸银两,刑部令卫掌印巡捕官拟罪,万历皇帝下旨:“私铸奸徒,聚众贩易,各地方设有巡捕及巡检司官,乃全置之不问,如何独责卫所官”
[23],可见,巡捕官及巡检司、卫所共同负有地方治安之责。
巡检司既有“信地”
,又职司捕盗,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巡检司与里甲、保甲等基层组织之间是何种关系?如巡检司统辖里甲、保甲,则其管辖区域可视为行政意义上的“辖区”
,反之,则只可视作“防卫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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