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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已,不具有行政意义。
此泾渭分明,且与明清之际基层行政管理模式转变关系甚巨,以往研究仅见王伟凯曾提及,“与其他朝代不同,明代巡检司仅与里甲、老人相互配合,并不代辖村庄……主要职责是对流动人口进行全面防控”
[24],但未给出依据与论证,其他论著则均不假思索地将清代志书中记载十分明确的巡检司辖区视作明代的“自然延续”
,不辨其是“行政区域”
或是“防卫区域”
,与里甲、保甲的关系如何,故此处不得不依据广东的若干材料详为之考辨。
明代巡检司就制度而言,并无代辖村庄之权,这从设立巡检司的奏疏及方志中可以得到验证。
在现存明代广东方志中的《坊都》、《里甲》等类目中,无一提及巡检司,更休论其与里甲间的统辖关系[25]。
在设置巡检司的奏疏中,巡检司更多是作为一个点出现的,如潘季驯曾在广东任职,嘉靖三十八年其奏请设立广宁县,“以控制群巢于势为便,移金溪巡司于双车圃,扶溪巡司于扶落口。”
[26]不曾提及巡检司辖境如何。
明代叶春及谈及里甲制时称:“国朝以里甲任民,推择齿德以为耆老,里中有盗、戍卒、罪人、逋逃及恶人不能捕者,里中老人集众擒之,具教民榜。
盖时卫所以防大寇,巡司兵以缉细奸,间有如所云,不过老人、里长帅甲长追胥。
申明亭外,未闻巡警铺。”
[27]文中所言的“申明亭”
是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五年创建的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剖决争讼﹑辅弼刑治之所。
明代乡村内部的“盗贼”
多由里长、老人来管束,卫所、巡司虽有捕盗之责,但多为“大寇”
、“细奸”
而已。
王伟凯关于巡检司不代辖乡村的判断,就制度而言,笔者是同意的。
但巡检司属文官系统,至少在名义上要协助知县处理政事,又设于乡村,职司捕盗,很难想象其会完全置身于基层行政之外,不理民事,况且任何行政机构都具有扩张权力的天然本能。
从广东一地来看,明代巡检司至少在三类地方事务上与乡村必然要发生关联:
一是对所辖区域“岁时巡历”
的惯例。
崇祯《博罗县志》记载甚详,“佐幕岁时巡行也,长有馈馈,必征诸萃处之人,重而上比则众怨难任,轻而下比凭怒而笞辱,至矣。
……近奉明旨,保甲、乡兵着州县正官随宜厝置,不得纵容衙官、吏胥借名签覆,反贻民害。
圣天子明见万里,煌煌天语,谁敢干之。
夫既无佐幕之巡行,与五百之勾摄,而后可以慎择乡约之长,有信义、有才智、有族望之人始出而肩其任矣。”
[28]可见当时巡检及幕职对地方的“巡历”
已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以至不得不由皇帝下令干预。
其中“幕职”
的“巡历”
当属借机勒索,而巡检的“巡历”
乃其本职,因其本身具有辖地,“巡简代令,巡行阡陌,弓兵之设,以讥察非。”
[29]每当下乡,“官索常规,下人需索酒食供给,地方人等,因而科派小民,一番下乡,一番骚扰”
[30]。
明代巡检尽管驻地在乡村,但常寓居县城,受县令差委行事,故才有“下乡”
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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