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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在县域以外的籍贯表达法,一县之内,人们是如何定位自己的呢?在广东省,“××堡人”
是一种最常用的地理标识法,但还存在着以“××司人”
为结构的标识办法。
同治《番禺县志》记载山川、金石就是以“司属”
作为地理坐标的,如记“崇祯钟款,右录在鹿步司沧头村北帝庙”
、“天启钟款,右钟在鹿步司大步乡康公庙”
等[140],光绪《清远县志》记载耆旧老人也是以“司”
的辖境加以区分的[141]。
在族谱编纂中,有以“司”
标示谱主籍贯的例子,如《广东番禺沙湾司岐山张氏族谱》等等[142],在契约上,《陈锡禄卖屋契约》称其本人系“南海县五斗口司佛山堡二十图五甲人氏”
[143]。
更为典型的例子出现在广东洪兵起义中的天地会会员的审讯记录中,其中必定掺杂了一些官方的修饰,但大多保存了审讯时口供的原貌,其中自述籍贯时的表达方式颇为特别:《林亚聚供词》:“小的今年六十八岁,茭塘司猛涌乡人,父母俱故,并无兄弟妻子,平日在猛涌神庙司祝”
;《林亚联供词》:“年二十四岁,番禺县茭塘司大石堡猛涌村人,父亲已故,母亲何氏,年四十八,并无兄弟妻子,平日画神像度活”
;《吕子桂供词》:“年五十二岁,鹤山县药迳司维整乡人,父母俱故,并没兄弟,娶妻冯氏,未生子女”
,“即日小的投入鹤山县属药迳司维整伪元帅吕雄杰贼巢,封小的为军师”
[144]。
当地政府汇报军情时,也以司属作为地理坐标,如《江口探报》:“惟查番禺之沙湾司属有此等货船,其船身阔大,板片坚厚,驾驶亦灵”
;《南海县江浦司吉利堡上村起事情形》:“查南海县江浦司属吉利堡上村一乡陈、梁、林、马、莫、邹各姓,素为贼薮”
;《有意起旗各首领姓名》:“有意起旗各匪徒单:黎老大,监生,年四十余岁。
黎因可,文生员,年四十岁,俱五斗司属下滘堡人”
,“梁亚康,三十余岁,南海神安司谷树村人。”
《番禺县马务乡起事》:“查慕德里司马务乡,有贼匪萧茂、萧芳,曾在贼营管造火药”
[145]。
地域观念的呈现有赖于基于地域的行政运作。
作为“司”
的区域,其运作首先体现于捕盗上,相当于警区,这是捕巡官分辖的初衷。
由捕巡辖区及其行政职能来看,依赖于警政系统的区域划分逐渐超越了制度规定,转而具有了多重行政职能,并进而在若干行政运作中以“司”
的形式加以呈现,并逐渐强化了“司”
作为地域单元的概念。
咸丰年间,灵山县为镇压农民起义,曾经勒令各处乡绅捐款,其劝捐行为正依赖于“司”
的辖区,咸丰三年五月至十月,各司收款钱数是“灵山县捕属绅士民认借钱三万三千七百千文。
内已收钱三万五千一百千文,未收钱一千一百千文。
林墟司属绅士商民认借钱三万三千七百千文。
内已收钱三万千零八百千文,未收钱二千九百千文。
西乡司属绅士商民认借钱八千三百五十千文,已收。
以上三处认借各项,共计已收钱七万四千二百五十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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