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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清末,番禺县为增广学额,特命各乡募捐资金,“分司、捕各筹款,分司、捕各缴”
[147]。
即使是纂修志书这样的事情,依照各司地域摊派也是常有的事,《南海县志》编纂时,便曾行此法,“若修志之费,分派地方可耳,明进士之纲。
曰:‘吾邑六巡检司一主簿一捕属,共八司,各司所辖多则十余堡、少则四五堡。
今因各司之贫富众寡为差,等而均派之,多则千余,少则数百,各司又因各堡之大小而均派之,多则百余,少或数十,如此则民间所出,正无几耳’”
[148]。
南海知县在下发纂修方志的公文中,“一移九江厅,……一札六巡司、捕衙”
,令各司衙门“立即转谕各堡属内衿耆人等周知,量力捐签,以襄厥事”
[149],鲜明地体现了基于“司”
地域之上的行政运作。
司属、捕属不仅是一种地域的确认与表达,更藉此产生了地域意识而生“此疆彼界”
之感。
番禺县重修三贤祠时,“举人詹瑞云心焉伤之,爰集阖属士绅会议,命谓‘先贤祠宇在我捕属境内,应有保全之责’”
[150]。
“我捕属”
的表达体现了对“捕属”
区域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司属、捕属之间亦产生微妙的地域差异,咸丰《顺德县志》的编纂者就指责乾隆《顺德县志》在记述“司”
辖区时只以距城之远近排列,自乱体例,“典史统城内外,不得不以附郭列首,其它则地等,宜次以官,陈志六属殿丞,失义矣”
[151]。
编纂者心目中“六属”
有先后之分,典史所辖因近城应列“第一”
,其他则以官品列先后,县丞居前,巡检司殿后。
民国时期,巡检与捕属制度早已废弃,但其影响所及,仍留流风余绪。
番禺县八桂中学是1906年废科举后创办的,该校原校长卫恭曾回忆道,因番禺县原分为四巡检司一捕厅管辖,故在分配教职员工时,必须按照五个地域“妥为分配,不能令某一方面向隅”
,校长位置更成为几方争夺的焦点。
1927年校长选举,各方相持不下,难定人选,最后不得不施行校务委员会制,由“四司一捕各举一人为委员”
才最终得以平息争端[152]。
可见,清代司属、捕属划分所造成的地方主义影响之深。
直到1941年,番禺县还在使用“××司”
的称呼[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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