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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第二类是少数民族居住的边远洞蛮,时与“蛮夷长官”
并设,带有一定的镇抚和羁縻性质;第三类是沿江沿海所设,主要适用于沿江沿海及岛屿的巡逻管辖,三类总数约130个[3]。
元代巡检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元政府为缓解学官升转的困难,将儒士出身的学官选注为以捕盗为主要职责的巡检官,不少儒生为了摆脱升迁的泥潭,自愿弃文从武,一些人还在巡检任上取得了明显的政绩,成为中国制度史发展中一个很有意思的插曲[4]。
其职能据《元典章》记载,县尉、巡检均是专一的巡捕官[5],又严禁巡检接受民词[6]。
据李治安的研究,元代巡检司一般“不与管民官一同画字勾当”
,不过问州县庶政,专一捕盗,在“遐荒之地,县长贰久缺”
的场合下,巡检或可以暂时“摄县事”
。
巡检司捕获盗贼和受理凶杀案件预审完毕,须即时牒申县衙,听候县官继续鞫问,县长贰究竟如何处理,巡检司往往难以干涉[7]。
明代是巡检司发展的高峰。
洪武初年,为稳固地方统治,明太祖在全国各地大量增置巡检司。
洪武中期以后,随着政权的稳固,对非要地的巡检司进行了大量裁撤,其中洪武十三年十月一次就裁撤354个[8],足可见洪武初年巡检司数量之多。
万历时仍存巡检司1252处,其数量为明代国家行政机构之最。
明代的巡检司是有辖地的,但其性质值得在研读文献的基础上重新讨论。
明代巡检司设置数量之多,大概是无异议的,其源于朱元璋对巡检司的重视。
洪武二十六年定立章程,“凡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须要常加提督。
或遇所司呈禀设置巡检司,差人踏勘,果系紧关地面,奏闻准设,行移工部盖造衙门,吏部铨官,礼部铸印,行移有司。
照例于丁粮相应人户内佥点弓兵应役”
[9]。
王伟凯在考察了明代巡检司的职能后,认为“与其他朝代不同,明代巡检司仅与里甲、老人相互配合,并不代辖村庄……作为明王朝实施基层社会控制的手段,里甲和老人的职责是对有固定住所的固定人口进行有效管理,而巡检司除了监视,盘查固定人口外,主要职责是对流动人口进行全面防控”
[10]。
结合洪武二十六年的巡检司章程,其职能的确更多地体现在“流动人口”
的监视和管控上。
王伟凯的这一判断相当重要,可惜在以往的研究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洪武二十六年后,关于巡检司的制度变革也不断地证明了这一点。
据《大明会典》:
凡各处巡检司纵容境内隐藏逃军,一岁中被人盘获十名以上者,提问如律;
凡运粮、马快、商贾等船经由津渡,巡检司照验文引,若豪势之人不服盘诘,听所司拿送巡河御史郎中处究治;
凡各处巡检司弓兵并老人里甲人等获解内外卫所逃军及囚徒无引人并贩卖私盐犯人等项,到部审问明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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