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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明代吕坤曾说,“而今作巡检的,弓兵不问壮衰,器械不求坚利,武艺全不操演,囚盗全不缉拿,却又索弓兵常例,甚者一半折乾。
扰害居民,刁难过客……是增一巡检,添一伙强贼。
一豪无益于地方,万分有害于黎庶。”
[12]嘉靖《建宁县志》曾记载巡检司陋规的来源,“又照别处巡司衙门抽税私盐、牛货,盘诘往来客商,小有税钱,其官卑禄薄,在所不免。”
[13]均显示了巡检司对“流动人口”
的管控。
巡检司虽主要是对“流动人口”
进行监管,但出于考成的需要,特别是有的县巡检司数量较多,必须划地巡查,由此形成了巡检司的管辖区域问题。
在明代文献中,记载巡检司具体分辖区域的案例较多,有的称其为“信地”
,如嘉定县;“国初有四巡检司,曰顾迳、江湾、吴塘、刘家港。
自刘家港割隶太仓,邑止三司。
万历初复裁吴塘司,而以各守信地分属二司。
初制司设弓兵百人,后以渐汰至六十人,今每司止二十四名。”
其下分列两巡检司的“信地”
范围:
江湾巡检司信地南翔、江湾、大场、真如、安亭、黄渡、纪王、殷行、栅桥
顾迳巡检司信地罗店、娄塘、月浦、杨行、广福、外冈、葛隆、新泾、徐行、青浦[14]
又如正德《姑苏志》记载墩台二百三十四,各隶于巡检司之下[15]。
但巡检司恐怕主要还是以军事职能为主而与民事无太大关系,即使有,也非制度上的普遍规定。
乾隆《长洲县志》就谈到了明清巡检司之间的不同,“巡检始宋代,即古游徼。
明初重之,实兼武事。
本朝裁损弓兵,已与武备无关”
[16]。
对于巡检司试图巡视地方的行为也早有限定,如江西兴国县,“非大警报,巡检不许巡堡”
[17]。
值得注意的是明代为了专门管理地方治安事宜,设置了专门的捕盗官,一般是主簿、县丞、典史这样的官员充任,但后期逐渐过渡到以典史为主[18]。
这些捕盗官统辖其下的巡检司,共同负责捕务。
有个别地区志书记载了佐杂官与地方基层组织之间的辖区划分似乎存在统辖关系,目前已知的如:南海县,据万历《南海县志》,南海县下共设有六名巡检司,将全县分割完毕(详参本书第四章);吴江县,据弘治《吴江县志》卷四记载,吴江县共设有八名巡检司,其下各辖若干都,将全县二十九都分割完毕(详见本书第六章)等。
似乎明代末期,佐杂官开始具有了民事意义上的辖区,只是还仅仅是一些极个别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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