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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底一部分的问题。
我们对于前一问题的答案也就部分地答复后一问题。
第一章即表示道无终始,第二章也表示现实是一不能不现实的可能。
其它老是现实的可能现在不必提及。
从道底开展或现实底并行着想,道无终始,或无所谓终,无所谓始。
无所谓始,故无最前;无所谓终,故无最后。
既无最前,当然无最前的因;既无最后,当然无最后的果。
在六·一八那一条我们已经表示现实原则是任何现实底原则。
如果我们把原则视为因,把原则之下的现实视为果,现实原则也许是非常之基本的“因”
,可是,这样的因无所谓前后,当然也无所谓最前与最后。
总而言之,现实原则我们不能不承认。
如果我们把它当作因,那么,任何现实状态都有共同的非常之基本的因。
可是,这样的因不是本章所谈的因。
照我个人底看法,因果二字没有这样的用法;也许我错了,但我总感觉原则与原则之下的现实底关系,如果我们硬叫它作因果关系,我们在语言上的习惯非大事更改不成。
这一点撇开之后,尚有另外的问题。
也许有人以为老是现实的可能就是最前的因。
在第二章我们曾经说过老是现实的可能,其现实先于不老是现实的可能底现实。
既然如此,老是现实的可能似乎可以视为最初现实而又为因的可能。
这个说法不是我们之所能赞成的,理由如下。
(一)老是现实的可能是笼罩其它可能的可能,所以它们这样的共相也是笼罩其它共相的共相。
因果关系虽是共相底关联,因共相与果共相之间虽有媒介共相,而在原来的关联之中没有笼罩因共相与果共相的共相。
这当然不是说没有笼罩因果两共相的共相,这是说在任何一因果关联之中,那样的共相不是关系者。
举例来说,升火与房子暖两共相假如有因果关联,则笼罩此两共相的共相“事体”
虽是背景,而不是这关联中的关系者。
老是现实的可能只能是因果关联底背景,不能视为最前的因。
(二)老是现实的可能底现实无所谓始,也不与其它可能底终止现实而终。
即令我们硬把老是现实的可能视为最前的因,而因为我们不能不承认它们不与其它可能底终止现实而终,我们也不能不承认这样的最前的因也同时就是最后的果。
也许自遭而言之,异名同实,殊途同归,这样的话不过表示普通所谓“一而已矣”
底意思。
但从因果底关联而言之,我们不能说这样混乱的话,而“最前的因就是最后的果”
底因果不是我们所谈的因果。
这两个理由已经充分地表示老是现实的可能不是最前的因,也不是最后的果。
我们既坚持因果底分别,则自道而言之,无最前的因,也无最后的果。
六·二○ 自道而言之,任何共相关联之下的现实状态为不能或免的现实状态。
本条非常之重要。
它也是“为甚么有这样的世界”
这一问题底一部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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