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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 个体底变动,理有固然,势无必至。
这是我个人常说的一句话,我要借本条底机会表示我底意思。
先从例说起。
最好的例当然是因果关系方面的例,因为在因果关系中理与势之不同在思想史上早已发生问题。
请先假设以下三句话所表示的都是因果关系(究竟靠得住否,不在本条讨论范围之内);(一)如果一个人吃若干砒霜,他在若干分钟之内会死,(二)如果一个人底脑子为枪弹所中,他马上就死,(三)如果医生设法把一个人所食的毒吐出来,他可以不死。
这三句话所表示的既假设其为因果关系,这些关系不应有例外,然而谈因果关系的人历来都以他们所谓事实上的“例外”
为苦。
所谓事实上的“例外”
也许是这样的情形:也许在事实上某甲吃了若干砒霜,可是,在几秒钟之内某乙照着某甲底脑子开枪放射,而某甲马上就死了。
也许有人以为这是第一句话所表示的因果关系底“例外”
。
也许某甲吃了若干砒霜,医生某丙在旁马上就设法,使某甲把砒霜吐出来,某甲得救;也许有人以为这也是第一句话所表示的因果关系底“例外”
。
在这种情形之下,也许有人以为他们可以这样地说:某甲吃了砒霜,而他或死于枪弹或竞得救,可见吃砒霜即死或者不是因果关系,或者虽是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不是必然的或一定的关系,因为它总有“例外”
。
否认所知道的关系为因果关系大多数的人总不大愿意,因为这样一来,差不多整个的对于事实的知识都否认了。
结果是大多数的人走第二条路,把因果关系认为在事实上有例外的关系。
我要表示因果关系没有例外。
某一种事体与某另一种事体是否有因果关系不在本条讨论范围之内。
本条所谈的因果关系是我们假定其为正确的因果关系。
正确的因果没有例外。
即以上面所举的例而言,无论某甲为枪弹所中而死或为某丙所救而活,第一句话所表示的因果关系(假定其为正确)没有“例外”
。
照上面所说的假设,我们有三种因果关系,在我们所假设的情形之下,第一因果关系未现实,而第二或第三因果关系现实。
某关系现实不足以表示它就是因果关系,某关系不现实不足以表示它不是因果关系或者是有例外的因果关系。
总而言之,特殊的事体例如某甲底死活不现实一因果关系即现实另一因果关系。
这就是说,任何事体总是有理的或总是遵守理的。
此所以本条说个体底变动理有固然。
可是,从另一方面着想,某甲吃砒霜究竟是死呢?还是活呢?许许多多的因果关系都可以现实,可是,究竟哪一因果关系现实呢?这可不容易说了。
最普通的看法是说我们底知识不够,如果我们知道所有的既往,我们也可以知道那一因果关系会现实。
这假设是不可能的。
所谓知道既往,不是知道理,理不是既往;所谓既往只能是一件一件的事体,及其环境、背景、历史;这就是说所谓既往就是知道势。
我们知道既往所有的势,或整个的势,是办不到的,因为在时间上为已往的在经验上也许是未来。
关于这一点请看讨论手术论那篇文章。
知道时间上所有的已往是不可能的,知道经验上所有的既往是办不到的,即令办得到也不能使我们知道一件特殊事体究竟会如何发展。
这也就是说我们不知道一件特殊的事体究竟会如何特殊地发展。
不仅如此,本条底主张以为,即令我们知道所有的既往,我们也不能预先推断一件特殊的事体究竟会如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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