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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章 金朝一桩离奇的巧合冤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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嬴政高坐其上,眼神锐利如刀。

他听完臣下议论,沉声道:“李斯,依秦律,此案中县吏当何罪?伍长可有过失?那曹王完颜永功,又当如何评价?”

李斯迅速回答:“陛下,依秦律,官吏‘论狱不直’(判案不公正)、‘纵囚’或‘不直’(故意出入人罪),皆有重罚。

此县吏拷掠成招,不察疑点,草率定案,几致冤杀,属‘不直’之甚,当处以重刑,乃至弃市。

伍长见疑追捕,是其职责,然其先入为主,证言恐有偏颇,但非主责。

至于曹王完颜永功,能于案卷中察觉时间矛盾,压下冤案,最终使真相得白,救人性命,此乃‘明察’之吏,当予褒奖。

然其最后言‘拷掠足以称杀牛之科’,将非法之刑讯与私宰之罪等同视之,于法理似有不妥,私宰自有其罚,岂可以冤狱之刑相抵?此或是其出于怜悯之权宜说法,非律法正论。”

嬴政颔首,语气冰冷:“秦法之要,在于‘信赏必罚’,‘刑无等级’。

此案警示,律法再密,若执掌之人昏聩酷暴,或拘泥成见,不察详情,则良法亦成害民之具。

传朕旨意:第一,将此案详载,发往各郡县,令所有狱吏、令丞学习,引以为戒。

着重申明:审案必重证据链之完整合理,严禁单凭口供(尤指刑求所得)定案;对异常巧合须高度警惕,详加核查;尸伤检验须合常理时令。

第二,重申秦律中关于官吏‘不直’、‘失刑’之罚则,御史要加强巡查各地狱讼。

第三,嘉奖曹王之明察,然需注明,以非法之刑抵他罪,非秦法所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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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长安城,未央宫前。

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渐渗司法,但仍承袭秦制不少。

天幕案件令君臣深感司法实践中情、理、法平衡之难。

刘彻眉头紧锁,看向张汤(时任酷吏,亦精通律法)和董仲舒:“此案离奇若此,几成笑谈,然其中血泪,令人心惊。

张汤,你若为廷尉,当如何处置?”

张汤沉吟道:“陛下,此案破绽确在尸腐之速。

县吏无能,不辨物理,不查隐情,只知拷掠,酿成冤狱,其罪当劾。

然臣以为,伍长见持刀奔逃者而捕之,亦在职责之内。

唯那名杀牛男子,私宰耕牛,本已有罪,见官而逃,更增其疑。

然其罪不至死,更不该蒙杀人重罪。

曹王能察微知着,是其明断。

臣以为,司法之要,在于‘精审’。

证据需环环相扣,不合常理处必为深究。

此案若初时能细查杀牛原委、查访妇人平日品行、核实尸体腐坏程度与失踪时日,冤情未必不能早明。”

董仲舒则从“春秋决狱”

、“原心定罪”

的角度提出:“陛下,此案亦可见‘听讼’之道,当‘察其情,明其心’。

县吏只见其迹(血刀、逃窜、腐尸),不察其情(男子杀牛之由、恐惧之心,妇人私奔之实),更不明其心(男子无杀人动机,妇人有私奔之心),故入人罪。

曹王能疑而察之,近乎《春秋》‘慎刑’之义。

然其以拷掠抵杀牛之罪,虽有仁心,然于法度有亏。

私宰有私宰之罚,岂可混淆?臣以为,当严惩枉法之县吏,申诫伍长捕人须更重实据,表彰曹王之慎,释放无辜,另案追究私宰及那具无名腐尸之来源。”

汲黯愤然道:“陛下!

此乃草菅人命!

县吏为求破案之功,不惜以酷刑取供,以巧合定案,此与杀人何异?伍长亦有过失,岂能见持刀者便定为凶犯?农夫屠夫,日常用刀者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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