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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章 金朝一桩离奇的巧合冤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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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那曹王,虽有觉察,然其‘拷掠抵罪’之言,实是纵容非法刑讯!

若拷掠可抵他罪,则天下狱吏尽可滥刑矣!

臣请陛下下诏,严斥此类枉法之行,明令州县,非有确凿证据,不得轻易刑讯;断案须合情理,详查实证;凡有冤滥,追究主审官吏之责!”

刘彻听罢诸臣之言,肃然道:“众卿所言,皆切中要害。

司法之事,关乎人命,不可不慎。

此案当引为鉴戒。

传旨廷尉、京兆尹:第一,核查长安及三辅地区近年狱案,有无类似倚重拷掠、忽略常理、巧合定案之情形,有则平反。

第二,颁令天下,重申‘疑罪从无’(汉已有类似思想)之原则,要求官吏审案必须核实证据链条,注重检验,尤其要警惕非常之巧合。

第三,将曹王完颜永功明察之事载入史册,予以褒扬,然需删去其‘拷掠抵罪’之语,改为‘释其冤屈,另案究其私宰之过’。”

唐,长安城,刑部衙门与街市。

唐代法律体系已颇为完备,《唐律疏议》对证据、刑讯、检验等有详细规定。

天幕案件在唐人看来,是司法程序失范的典型案例。

刑部某司郎中与同僚议论:“此案之失,可谓步步皆错。

首先,接报案后,未广布人手查访失踪妇人社会关系,便循单一线索追捕,视野狭窄。

其次,遇可疑者,未先行盘问查证其身份、行为缘由(如为何杀牛,牛从何来),仅因持刀逃窜便锁定凶犯,过于武断。

再次,拷掠取供,乃《唐律》允许之最后手段,有严格条件限制,岂能初讯便用?县吏显是滥用。

最荒谬者,竟以水中偶然之尸匹配口供,全然不顾死亡时间之重大矛盾!

我朝《狱官令》有‘诸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尸有‘诸尸应验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等规定,若依律而行,何至于此?”

另一官员叹道:“曹王确属明察。

尸腐之速,寻常人或不留意,然于刑名老吏眼中,正是关键破绽。

只是……那具水中腐尸,终究成了无头案。

或许本就是一桩无人报案的无名尸案,阴差阳错被卷入此案。

司法之中,此类‘案外案’、‘巧合套巧合’最是棘手,稍有不慎,便成冤滥。”

街市茶馆中,百姓听得更是唏嘘不已。

“我的天!

这杀牛的也太倒霉了!

杀头牛差点把命丢了!”

“县官糊涂啊!

打几下就认了?那要是我也得认,谁能抗住那般打?”

“还是曹王爷厉害,一眼看出尸体不对。

要不又是一条人命。”

“那跑了的媳妇也是,私奔就私奔,害得别人差点冤死!”

“水里那尸体也不知道是谁,可怜呐,死了还被人拿来顶案……”

有人联想到本朝:“咱们大唐律法严,应该不至于吧?”

旁边立刻有人低声道:“嗨,哪里都一样,遇上糊涂官或者想急着结案的,什么事出不来?不过听说现在刑部和大理寺复核挺严的,希望少点这种事儿。”

宋,汴梁城,提点刑狱司与市井。

宋代司法制度进一步发展,重视证据和检验,涌现《洗冤集录》等法医学着作。

天幕案件在宋人看来,几乎触及了司法弊端的各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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