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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的态度体现了其统治风格:欣赏实用有效的智慧,但强调必须在既定秩序和儒家伦理框架内,警惕任何可能动摇“正统”
治理方式的手段。
清,地方官场与士林。
那些正在任上或候补的州县官员,观看天幕后,反应不一。
一些循规蹈矩、注重程式的官员摇头:“郑板桥这是弄险!
审案自有程序法度,岂能教唆诉讼之人互相殴斗?成何体统!
若那哑巴下手过重,打死打残其兄,又当如何?岂不是制造新案?此风断不可长!”
他们认为郑板桥破坏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开了坏头。
另一些富有实务经验、深感基层办案之难的官员,则暗暗叫好:“妙哉!
对付此等奸猾无赖、欺压孤弱之徒,正需板桥先生这等霹雳手段!
律条是死的,人是活的。
前任县令拘泥无证,便使冤屈沉埋;板桥先生略施小计,便让真相大白。
这才是真能为百姓做主的好官!”
他们从郑板桥身上看到了突破僵化司法困境的一种可能,尽管这“可能”
带着风险。
许多师爷、刑名幕友,则对此案细节反复琢磨。
“诱供”
之术,古已有之,但郑板桥此法设计之巧,抓住了人性弱点(兄长对持续暴力的恐惧与对严惩哑巴的急切),令人叫绝。
此案成为他们私下研讨的经典案例,有人准备将其收入自己编纂的《刑案汇览》或《洗冤秘录》类笔记中,作为“谳狱奇策”
之一。
士林之中,对郑板桥本就知之甚详。
他的书画文章,特立独行,被誉为“怪”
,这桩公案更为其“怪”
增添了注脚。
推崇者赞其“智近于妖,心仁如佛”
,将他的行为与古代善于折狱的能吏如狄仁杰、包拯相比,认为其智慧光芒足以掩盖方法上的非常规。
批评者则谓其“任诞诡谲,有失官箴”
,认为官员应以德服人,以理晓人,用计诱供,非君子正道,与其书画的“野逸”
一样,终究不是庙堂之器。
明,各时期。
大明律法体系成熟,官场生态复杂。
观看此案的明朝官员,感受更为直接。
洪武朝,朱元璋以严刑峻法治国,对官吏要求极其苛刻。
他看到此案,可能会觉得郑板桥“心思机巧,能为民伸冤”
,但更会关注那兄长欺凌孤弟、侵吞家产的行为本身。
“此等不友不悌、贪婪败伦之徒,当重惩以儆效尤!
郑板桥仅令其分产,未免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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