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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的酷刑与情感和激动无关,它是一种仪式活动,这也为复仇法则所要求,为的是在生者和亡者之间找到平衡。
由此可见,残暴是一种社会逻辑,而不是寻乐逻辑。
这表明,通过将残暴和“报应”
联系在一起,尼采已经隐约窥见了问题的本质,他甚至从经济交换的角度出发赋予残暴以一种现代唯物主义的意义。
[144]事实上,野蛮残暴的酷刑只有和特别极端的“报应”
联系起来才有意义,因为把生者和亡者维系在一起的正是报应。
这类极端的报应,让人立刻想到历来拥有一种特别力量的亡者,它代表着一种强大的威胁。
由于报应涉及可见与不可见的两个世界,而且这两个世界之间的联系随时可以中断,生者如不能获得亡者的庇护和公正对待,生者将无法兴旺发达。
由此,生者便要用“盈余”
来弥补亡者的亏空,要用痛苦、血或肉的“盈余”
(在食人肉的盛宴上)来履行复仇法则。
总之,是为了将中断变成连续,为了求得平和以及得到亡者的关爱。
原始的复仇和残酷制度是分不开的,它们像是保障一个生生不息的社会秩序延续的工具。
随之便是在交换逻辑下的酷刑泛滥,至少是在生者与亡者之间建立联系的逻辑下的酷刑泛滥。
在此无疑要参考一下克拉斯特的分析,他认为战争绝不是因为一个偶然的交换失败,战争是一种初级结构,是原始社会存在的一个中心目的,是它决定了联盟和交换的必要性。
[145]然而,暴力的政治意义一旦“确立”
,便要当心别把交换当成一个与战争无关的工具或一个纯粹的战术目的。
对于主流观点的批评不应当掩盖战争因为交换、交换因为战争这点。
在原始社会,战争以及交换是相辅相成的,战争与捐赠规则是不可分割的,而这个规则与永恒的战争状态也是相适应的。
原始的暴力与复仇之间的步调是一致的,暴力与互利逻辑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亦步亦趋的。
在事关复仇大计之际,除了慷慨奉献财产、女人、食物,还要毫不犹豫献出自己的生命;和奉献财产一样,生命要付出,鲜血也要流。
复仇是否到位要以和解是否到位作为对应。
族群的团结互助可以从财富的流动中、从复仇的暴力中得到确认。
暴力和交换法则并不矛盾,但在生者之间或生者和亡者之间所发生的交换中,互惠互利的脱节依然存在着。
暴力与交换有着结构上的渊源,但却不能简单地将交换完全等同于一种和平的制度。
无疑,依据捐献和随之产生的债务规则,原始人之间结成了联盟,[146]但这并不是说交换与战争无关了。
莫斯[147]在其著名的论述中曾突出强调由交换所引发的“财产战争”
以及这类相互的暴力是制度性的,甚至连挑衅、敌对都达不到这种广度。
莫斯指出,这种资本现象,难以完全彻底地加以分析,交换“引发了一些突如其来的争吵,而交换本来是为了消除这些争议”
[148]。
交换创造出来的是一种脆弱的、不稳定的、随时处在被打破边缘的和平。
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知晓这旨在求得安宁的交换却难以如愿的原因。
由此,我们再来审视一下列维—斯特劳斯[149]的解释,按照他的说法,战争仅是一种偶然的交换失败,是一种不幸的交换结果。
或者,这互惠互利的制度本身就是滋生暴力的土壤。
在我们看来,这第二个推论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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