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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关书名仍用陈寿旧称的《义例》,就附录于郝经《自序》的《新注》之下;[13]而改编陈寿《蜀书·先主传》为《昭烈皇帝纪》的一则《义例》,则收载于《昭烈皇帝纪》卷首的《新注》之中。
[14]郝经《续后汉书》还有严格的书法规则,因此发凡举例以说明该书书法,也是《新注》的重要内容。
如《昭烈皇帝纪》在记载“何进诛宦官,不克,死之”
文下,即有《新注》云:“凡死国死官得其死者,曰死之。”
而在初平“三年夏四月,董卓伏诛”
条下,又有《新注》云:“凡有罪当诛者,曰伏诛。”
至“李傕、郭汜等反,陷长安,杀司徒王允”
,则《新注》又云:“凡杀不以罪,及两下相杀,皆曰杀。”
[15]这些都是对郝经《续后汉书》书法的举例说明。
其二,尽量保存陈志与裴注的原有史料。
郝经在改编《三国志》时,充分利用了史料丰富的裴松之《三国志注》,凡是陈志疏略可据裴注补充之处,都取裴注录入史书正文,其余的部分则由苟宗道《新注》掇拾,各具于本文之下,以尽可能保存史料,并说明去取之由。
如陈寿《三国志·蜀书·先主传》,在记载刘备归附荆州刘表时,只云因荆州豪杰多归附刘备,刘表疑心,阴御之。
裴松之注据《世语》,补入刘表宴请刘备,蒯越、蔡瑁欲乘机取备,备发觉出逃,策的卢马跃檀溪之事,且引“孙盛曰:此不然之言。
备时羁旅,客主势殊,若有此变,岂敢晏然终表之世而无衅故乎?此皆世俗妄说,非事实也。”
[16]郝经《续后汉书》,将马跃檀溪之事直接录入史书正文,而将孙盛评语存入苟宗道《新注》,并在其后加按语云:“按陈志,‘豪杰归先主者日益多,表疑其心,阴御之’,则越、瑁之谮或有之,檀溪之急,似不为妄,今取之是已。”
[17]
其三,凡陈寿的评语、裴松之的议论,有合于义理者,《新注》亦予以收录。
《续后汉书》各卷都有郝经亲撰的议、赞,说明自己对历史人物、事件等的看法或评价。
但对陈寿在《三国志》每卷之后的评语及裴松之注中所发的议论,郝书也没有完全删除,只要合于义理者,都收录在《新注》中予以保存。
如《昭烈皇帝纪》,在卷末章武三年“夏四月癸巳,帝崩于永安宫,年六十三”
条下,《新注》就节录陈寿评语曰:“先主之宏毅宽厚,知人待士,盖有高祖之风焉。
及其举国托孤于诸葛亮而心神无二,诚君臣之至公,古今之盛轨也。”
而删去其中“机权干略,不逮魏武,是以基宇亦狭。
然折而不挠,终不为下者,抑彼之量必不容己,非唯竞利,且以避害云尔”
数句。
其后苟宗道又特注云:“凡陈志评与本议不同而有义理者,则载本传下,蔑劣不成章者,则皆略去云。”
[18]又如《孙权传》,载嘉禾二年(233)三月孙权不听顾雍等人劝谏,派太常张弥将万人出使公孙渊之事,《新注》即引裴松之议云:“权愎谏违众,信渊意了,非有攻伐之规,重复之虑,宣达锡命,乃用万人,是何不爱其民,昏虐之甚乎!
此役也,非惟暗塞,实为无道。”
[19]事实上,不仅陈寿、裴松之的评议,《新注》还大量收录了鱼豢、《傅子》、孙盛、袁宏、习凿齿等人的议论,以尽可能保存前人的史论。
对于前人史论的不合理处,苟宗道《新注》亦据郝经之论予以辨正。
如《张昭传》记载张昭晚年劝谏孙权,权不用其言,昭遂杜门不出,不与朝会。
《新注》先引习凿齿曰:“张昭于是乎不臣矣。
夫人臣者,三谏不从则奉身而退,身苟不绝,何忿怼之有……今权悔往之非而求昭,后益回虑降心,不远而复,是其善也。
昭为人臣,不度权德,匡其后失,夙夜匪懈,以延来誉。
乃追忿不用,归罪于君,闭户拒命,坐待焚灭,岂不悖哉!”
其后苟宗道批判云:“昭志存汉室,权之僭号皆所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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