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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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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象莫大乎《乾》《坤》。
法皆其法,象皆其象,故曰大也。
资始资生而万物之数皆备,易知简能而天下之理皆得,是尽天下之象而无以当之。
故佃渔耒耜以给养,交易以利用,弧矢门柝以御害,舟楫服乘以致远,宫室棺椁以卫生而送死,书契以纪事而载道,民用之所以浃,王道之所以备,而皆不足以当《乾》《坤》。
衣裳之垂,其为生人之用,亦与数者均尔。
且其始于毛革,继以丝枲,冬以温,夏以清,别嫌疑,厚廉耻,犹其切焉者也。
若夫上衣下裳,施以绣,间以绘,采以五,章以十二,配以六冕,缀以韨佩,应乎规矩,中乎准绳,炎非以适,寒非以温,为之也劳,服之也若赘。
乃圣人独取《乾》《坤》之法象以当之,而以天下之治系之,呜呼!
孰有知其为天地之大经,人禽之大别,治乱之大辨,以建人极而不可毁者乎?
夫法象之于天地,亦非有其功德之切,与于人物者也。
悬日月星辰于上,而人有不可法之知;奠海岳邱原于下,而人有不可效之能。
始有所以始,而可观者非能为美利;生有所以生,而昭著者非能为变蕃。
然而文之所著,变之所自察;理之所显,化之所自宜;无功之功,启群伦之觉;无用之用,安万汇之宜。
天地不事以其德业詹詹与万物寡过,而治莫尚焉矣。
故水、火、雷、风,不能越其广大;六子、五十六变,不能乱其崇卑。
大哉法象乎!
而生人之事,圣人所以继天而致治者,孰足以当此乎?天位尊,地位卑,上下定矣;天成象,地成形,文章著矣。
上下定,故万物戢然而不敢干;文章著,故万物欣然而乐听其命。
戢然而不敢干,欣然而乐听其命,则天地可得而治万物,人可得而治物,君子可得而治野人,而非此者,则乱。
古之圣人,思有以治天下,而其心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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