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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相关规定是:
借款费用的性质,应当是企业为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承担的。
从这一点上来看,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
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企业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如果属于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发生当期扣除。
企业借款没有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当按照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当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以及可以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而不得作为企业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经营租赁的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符合独立企业交易原则,其租金可以根据受益时间进行均匀扣除。
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是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这里的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如果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形式,就可以确认为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者以上);
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者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有关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为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请注意,这条规定在2001年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提高部分行业广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中作了“开禁”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制药、食品(包括保健、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提高广告税前比例,在每一个纳税年度,可以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以无限期地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是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等业务的高新科技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在登记成立的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当与赞助支出严格加以区分开来。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几项条件:
广告是通过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已经实际支付费用,并且已经取得相应发票;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不是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者资料。
如果不能提供有效凭证或者资料的,则不得在税前加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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