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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贞观的法治精神(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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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蕴古被杀不久,李世民经过一番冷静的反省之后,深感后悔。

他对房玄龄等人说:“公等食人之禄,须忧人之忧,事无巨细,咸当留意。

今不问则不言,见事都不谏诤,何所辅弼?如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

若据常律,未至极刑。

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

公等竟无一言,所司又不复奏,遂即决之,岂是道理?”

李世民之所以责怪大臣们没有及时谏诤,正是因为他认识到:即便张蕴古确有徇私,论罪也不至于死,自己显然是在盛怒之下办了一桩错案。

为了汲取教训,杜绝此后类似错案冤案的发生,李世民随即下诏,规定今后“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复奏”

(《贞观政要》卷八)具体而言,就是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即便是下令立即执行的,京畿地区内也必须在两天内五次复奏,其他州县也至少要三次覆奏,以确保司法公正,避免滥杀无辜。

此举是对“三司推事、九卿议刑”

的死刑复核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随后,这项“五覆奏”

的死刑复核规定就被纳入了《永徽律》,成为正式的成文法。

后来的《唐律疏议》对这条法律的执行进而做出了详细解释和严格规定:凡是“不待覆奏”

而擅自处决死刑犯的官员,一律处以“二千里”

的流刑;即便经过了覆奏,也必须在上级的最后一次批复下达的三天后,才能执行死刑;若未满三日即行刑,有关官员必须处以一年徒刑。

从这里,我们足以看出唐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之严,及其对待死刑的态度之慎重!

贞观五年(公元631年),李世民在做出“五覆奏”

的规定后不久,发现许多司法官员在审判中完全拘泥于法律条文,即使是情有可原的案子也不敢从宽处理。

虽然如此执法不失严明,但李世民还是担心这样子难以避免冤案,于是他再次颁布诏令,规定“自今以后,门下省覆,有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

(《贞观政要》卷八)也就是说,门下省在复核死刑案件的时候,凡是发现有依法应予处死、但确属情有可原的,应写明情况直接向皇帝奏报。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

的贞观法治精神在这里又一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如果说,制订一部严明而公正的法律需要执政者具备一种卓越的政治智慧的话,那么在执法过程中既能贯彻“法理”

、又能兼顾“人情”

,就不仅需要执政者具备卓越的智慧,更需要具有一种悲悯的情怀。

在李世民身上,我们显然就看见了这种悲悯。

贞观六年(公元632年),李世民又做了一件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更是把这种难能可贵的悲悯之心表现得淋漓尽致。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纵囚事件”

贞观六年(公元632年)的十二月末,年关在即,李世民在视察关押死刑犯的监狱时,想到春节将至,而这些犯人却身陷囹圄,不能和家人团圆,顿时心生怜悯,于是下令把这些已判死刑的囚犯释放回家,但规定他们明年秋天必须自行返回长安就刑。

相信在当时,肯定有很多官员为此捏了一把汗。

因为要求死刑犯守信用,时间一到自动回来受死,这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而且这批囚犯的人数足足有三百九十个,其中只要有十分之一不回来,各级司法部门就要忙得四脚朝天了。

况且,在把他们重新捉拿归案之前,谁也不敢担保他们不会再次犯案,这显然是平白无故又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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