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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庶免冤滥!”
(《贞观政要》卷八)
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三司推事、九卿议刑”
的死刑复核制度。
李世民曾在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正月废除了五十多种绞刑条款,而随后继续修订律法时,贞观君臣又在隋朝律法的基础上,把多达九十二种的死刑罪名降格为流刑,又把七十一种流刑降为徒刑。
除此之外,“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旧唐书·刑法志》)。
在这种“宽仁慎刑”
理念的引导之下,到了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国家就出现了“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
的良好的治安形势。
当时唐朝的户数将近三百万,若以平均一户六口人计算,总人口大约1800万。
以这个人口数量来看,这个死刑人数的比例显然是非常低的。
“几致刑措”
是中国历史上经常用来形容天下太平、社会安定的词汇,其意思是刑法几乎到了搁置不用的地步。
如果我们参考一下近代欧洲的相关数字,就更容易明白这种形容词绝非过誉。
在18世纪的英国,死刑罪名多达222种,不但名目繁多,而且滥用死刑达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程度,只要偷窃一先令,或者是砍了一棵不该砍的树,又或者写了一封恐吓信,甚至仅仅是与吉普赛人来往,都有可能被处以死刑。
到19世纪初,还曾经有一个13岁的少年因偷窃一把勺子而被判处绞刑。
由于刑法的严苛和泛滥,导致每年被判死刑的高达1000人以上,而当时英国的总人口也不过才1000万。
生命权是最为重要的人权。
因此,对死刑的滥用就是对生命的蔑视和人权的践踏。
相反,对死刑的慎重自然就意味着对生命和人权的尊重。
如果单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似乎有理由认为——7世纪的中国唐朝在“人权领域”
显然要比18世纪的英国先进得多。
当然,毋庸讳言,无论贞观时代的法治精神多么具有超越时代的先进性,当时的中国毕竟仍然是君主专制的社会;无论唐太宗李世民是一个如何尊重法律、慎用死刑的皇帝,他都难免有独断专行、枉法滥杀的时候。
贞观五年(公元631年)发生的“张蕴古事件”
就说明了这一点。
张蕴古,河内相州(今河南安阳市)人,曾任幽州记室,武德九年十二月因呈上一道“文义甚美,可为规诫”
的奏疏《大宝箴》,博得李世民的赏识,被擢升为大理寺丞。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由皇帝一手提拔的人,也难免在皇帝的一时盛怒之下被错杀。
事情缘于一个叫张好德的人,此人因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妄为妖言”
,被有关部门逮捕下狱。
张蕴古上奏为他辩护,说他癫痫病的症状十分明显,胡言乱语在所难免,根据法律应该判处无罪。
李世民觉得有道理,就同意了他的请求。
张蕴古随即前去探监,将皇帝准备赦免的消息透露给了张好德,并且颇为忘形地在狱中陪张好德下棋。
以张蕴古的身份,这么做显然已经触犯了法律,而且是执法犯法。
侍御史权万纪立刻发出弹劾,声称张好德的哥哥张厚德曾在张蕴古的家乡相州担任刺史,与张蕴古有过交情,所以张蕴古替张好德辩护显然并不是在秉公执法,而是在徇私包庇。
李世民大怒,未及调查便下令将张蕴古斩于长安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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