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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胄原本只是兵部的一个郎中,因有“忠清公直”
的美誉,不久前刚刚被李世民破格提拔为大理寺少卿,相当于从一个国防部的小司长突然晋升为最高法院副院长。
皇恩如此浩**,按理说戴胄应该知恩图报、事事顺着李世民的脾气才对,可秉公执法的戴胄却在柳雄这件案子上狠狠地触逆了龙鳞。
根据当时的法律,这种罪最多只能判流放,所以戴胄便对柳雄做出了“据法应流”
的判决。
这个判决结果虽然是依法做出的,但显然违背了李世民的敕令。
李世民勃然大怒,对戴胄说:“朕早就颁下敕令,不自首就是死路一条,你现在却要依法改判,这岂不是向天下人表明,朕说话不算数吗?”
戴胄面不改色地说:“陛下如果直接杀了他,臣无话可说;可陛下一旦把案件交付法司,臣就不能违背法律。”
李世民悻悻地说:“你为了让自己秉公执法,就不惜让朕失信于天下吗?”
戴胄说:“陛下的敕令是出于一时之喜怒,而国家的法律却是布大信于天下!
陛下若以法律为准绳,就不是失信,而恰恰是‘忍小忿而存大信’!
假如不这么做,臣只能替陛下感到遗憾。”
李世民沉默了。
他知道,如果他执意要杀柳雄,谁也拦不住,因为他是皇帝,而且早有敕令在先。
可问题是,这么做虽然足以体现帝王的权威,但无疑会大大损害法律的权威。
而法律的公信力一旦遭到破坏,朝廷的威信和人君的威信也就无从谈起。
思虑及此,李世民立刻转怒为喜,当着群臣的面对戴胄大加褒扬,说:“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
(《贞观政要》卷五)
这是贞观时期一个比较著名的事件,同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富有典型意义的一个案例。
因为它凸显了皇权与法权的冲突,并且以皇权的妥协告终,最后使得法律的尊严得到了维护。
在这件事情上,李世民体现出了一个古代君主难能可贵的品质,那就是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对司法独立的尊重。
这在中国几千年的人治社会中实属罕见。
“柳雄事件”
之后,史称“胄前后犯颜执法,言如泉涌;上皆从之,天下无冤狱”
。
(《资治通鉴》卷一九二)
贞观时代吏治清明、执法公正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可要说“天下无冤狱”
,则未免有些言过其实。
但是不管怎么说,当一个王朝拥有像戴胄这种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的法官,并且拥有像李世民这种善于妥协、尊重法律的皇帝时,我们就完全有理由相信——贞观时代即便不是历史上最少冤狱的时期,起码也是最少冤狱的时期之一。
(二)对生命的尊重
要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刑法。
要了解一个国家的刑法,最重要的就是看它对待死刑的态度。
贞观法治之所以被后人津津乐道,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宽仁慎刑”
的理念,以及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
早在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李世民就依据“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
的立法思想,以诏令的形式对“死刑复核”
做出了严格规定:“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死刑)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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