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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这种内在的道德指令,并不必然带给我们什么现实利益,却能赋予我们人之为人的价值与尊严。
这种价值和尊严就体现在——我们能够享有一种专属于人的自由。
我们在本书第一章讲过,按照康德的看法,人既是一种“自然存在物”
,又是一种“理性存在者”
。
作为前者,人跟其他动物一样,必须受制于各种各样的自然法则;作为后者,人却能够超越动物,遵循理性法则行动。
前者是必然的领域,是一种有形的感觉世界;后者则是自由的领域,是一种无形的超感觉世界。
人同时活在这两个世界之中。
虽然这两个世界都与我的存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但是它们对人的意义截然不同。
康德认为,就有形的感觉世界而言,我们作为自然中的一个成员,与其他一切自然存在物一样,只不过是大自然无穷无尽的因果锁链上的一环。
在浩瀚无边的宇宙之中,我们的家园——地球——不过是沧海一粟、一颗无足轻重的沙尘,我们自己则是活动于这粒沙尘上的微不足道的渺小生物。
我们不知道自己凭什么被赋予了极其短暂的生命,也不知道自己究竟何时何地将交出生命,重新加入到自然之永恒的物质循环之中去。
从这个意义看,人类仅仅是有限的自然存在物,即使有认识能力,可以认识这个宇宙的自然法则,甚至这自然法则就是由人类的知性赋予自然的,那也无济于事,因为无论如何人类都是一种自然存在物,其地位与一块石头或者一棵树没有什么两样。
然而,就那无形的理智世界而言,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因为这样一个超感觉世界向我们表明,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理性存在者,而作为理智世界中的一员就无限地提高了人类作为人格、理智的地位和价值。
在人格中,道德法则的自律性呈现出某种独立于动物性乃至独立于全部感觉世界的生存方式,它表明作为理性存在的人具有自己为自己立法,完全由其自身决定自己存在的真正的自由。
当他遵从道德法则行动的时候,人类就摆脱了仅仅作为一个“物件”
的他律地位,而具有了超越于一切自然存在物之上、不受自然限制的自由和尊严。
上面这些话,是康德在其名著《实践理性批判》结尾部分,对他本人哲学思想所做的一个总结。
在某种意义上,康德所谓的“理性”
“理智”
“道德法则”
,与王阳明常说的“天理”
“良知”
几乎是可以等量齐观的。
因为,这些都是区别人与动物的关键,是人能够超越自然限制和动物状态而自作主宰、获享自由的根本依据。
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良知的四大价值特征“自发、自足、自律、自得”
,与康德的无条件的“定言命令”
,都是人实现自由理想的条件和保障,也是人从“必然王国”
走向“自由王国”
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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