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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企业家”
,新公共管理模式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特点——例如,强调使用私人部门管理的理论、原则、经验、方法和技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注重结果或绩效管理而非过程管理;提倡客户导向、关注服务质量等等。
当然,新公共管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对市场机制过分倚重而导致的严重市场化倾向,把政府等同于企业,过于讲究经济效益,导致了公共服务意识的弱化;过于强调绩效管理,对产出或绩效目标进行精确的界定、测量和评估是必要的,但政府许多服务项目,其产出、成本、绩效通常都难以量化,也就难以准确测量和评估;公营部门过分私营化,实际上是放弃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逃避政府必须承当的提供社会福利的责任。
四、治理型
针对新公共管理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兴起了治理理论,使当代国家转向治理型,这是国家治理的第三次转型。
“治理”
显然是针对“管理”
发展出来的新概念。
虽然治理日益被关注,但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至今仍然相对模糊和复杂。
“治理”
的定义有多种,如“在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权力的行使方式”
,如“确定如何行使权力,如何给予公民话语权,以及如何在公共利益上作出决策的惯例、制度和程序”
等等。
治理理论的兴起,是各国政府对经济、政治以及意识形态变化所作出的理论和实践回应。
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制度分析学派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
。
多中心意味着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不仅以政府作为唯一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排他性管理,而且同时涵盖中央政府单位、地方政府单位、政府派生实体、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乃至公民个人在内的诸多决策中心,在一定规则约束下共同行使主体性权力。
这种多中心的治理结构,要求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形成上下互动,至少是双向度,甚至是多维度的管理过程,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政府和公民的力量,在国家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甚至政府部门内部事务的管理上,借助多方力量共同承担责任,其中既有对事务的管理,也有对人和组织的管理,既有对眼前事务的管理,也有对长远事务的管理,特别之处在于用新眼光思考何种管理方式可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形成共同参与、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这也是适应市场化、民主化和全球化发展趋势必然要求。
治理型的国家,是后工业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此时人们的价值追求日趋多元化,对国家治理的多样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代之所以兴起治理理论并要求国家转向治理型,显然是因为治理比统治、管制、管理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治理中的权力主体是多元的、广泛的,其手段也是多元的、相互的,强调沟通和协调。
概括地说,治理与之前的类型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主体不同。
治理的主体远远要超过统治、管制、管理的主体。
统治、管制、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指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公共组织或公务人员,国家成为中心和关键所在;而作为治理的主体,国家权力组织并不是唯一的中心,其他的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和私营组织等都可以是权力的中心,都可以参与共同进行决策和管理,主体和权威出现了多元化。
权源不同。
在权力的来源上,统治权、管制权、管理权都统一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自上而下的一级一级授权,并由被授权的权威机关行使。
治理权则并非由上级权威机关授予,而是来自公众认可或社会契约赋予,甚至由人民直接行使,这便是自治、共治。
范围不同。
在“大政府时代”
,“统治、管制、管理”
将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当作其管控的对象;当进入“小政府时代”
,政府的作用范围又太过狭小;对于治理来说,根据现实需要,其对象范围带有很大的伸缩性,它既可以是一个学校,一个公司所属的人、财、物等,也可以是一个民族国家甚至是世界范围内的事物。
从现代的大企业到学校,现代的治理手段可以取代政府的控制,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
手段不同。
“前治理”
类型的管控,主要是采取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法律手段为主,有时甚至是军事性手段,来实现对社会的强力控制。
而治理的手段除了国家的手段和方法外,更多强调各种机构之间的自愿平等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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