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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规律是人们经济活动的规律,它是社会的根本规律,深刻地体现出人的活动的社会性、历史性。
经济规律本质上不同于自然规律:经济规律通过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贯穿着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互换;经济规律是以人的方式、人的内在尺度来占有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
的过程;经济规律本质上是一个实践问题,它是人的经济活动的规律,随着人们经济活动格局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经济规律实现与否也取决于人的实践活动。
自然规律却是自然界的机械、物理、化学、生物运动的规律,这些规律以自在的、盲目的形式存在着,当人们没有认识它们时,它们就以与人对立的形式出现;当这些规律一经被发现,人们便可以利用它们,用科学来征服自然力。
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规律。
实际上,马克思是在二重意义上把社会经济规律看作是自然规律的:一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规律的特殊性;二是整个经济规律基础的特殊性。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经济运动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运动。
“在土地所有制处于支配地位的一切社会形式中,自然联系还占优势。
在资本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形式中,社会、历史所创造的因素占优势。”
[13]资本主义是社会、历史因素占优势的社会形态,但它又是对抗性的社会形态。
正是这种对抗性,使社会经济规律采取以与人对立的自然规律的特殊形式出现。
这就是说,当生产者丧失了对自己的社会关系和自主活动的支配权时,“生产资料和产品的社会性反过来反对生产者本身,周期性地突破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并且只是作为盲目起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性地和破坏性地为自己开辟道路”
[14]。
“我们应该怎样理解这个只有通过周期性的革命才能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规律呢?这是一个以当事人的盲目活动为基础的自然规律。”
[15]可见,社会经济规律以与人对立的自然规律的形式出现,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性”
的体现,是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社会形态中的对抗性的体现。
换言之,人与人对抗的社会形态,使社会规律不得不以自然规律的形式出现。
这是其一。
其二,在马克思看来,经济规律有它永恒的基础,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
过程。
“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
[16]只有在这个“一般”
意义上,即“使用价值”
的创造意义上,社会经济规律才是一种仅仅体现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
的自然规律。
但是,这种“物质变换”
既然是一切社会运动的基础,那么,在特定的社会中,这种“物质变换”
也就必然具有社会形式。
因此,社会经济规律不可能以纯粹的“自然规律”
形式出现,社会经济规律的运动始终是以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
的自然过程为基础而展开的社会运动过程。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更加透彻地表达了这个思想。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
是自然必然性的王国,是“一切社会形态”
的基础,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只是“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
,“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
[17]。
显然,马克思是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基础——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在抽象掉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的意义下,承认经济规律的自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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