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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之所以会在对美的事物的欣赏中获得美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的这三个条件是和心灵相对应的。
这样,美感的获得也就是感性和理性相结合的结果。
对于这结合,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第一,审美过程是理性的心灵对于具体可感的感性的审美对象的感知和领悟;第二,在美的事物中,感性形式和理性内容是结合在一起的,审美过程就是同时对这两方面的感知和领悟;第三,美感作为审美过程的结果,同时使人的心灵和感官都得到愉悦。
显然,马利坦的这种看法比快乐主义的美感理论要深刻得多。
最后,马利坦强调了美感的获得是一种直觉的过程。
他的这种看法明显地包含了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和柏格森的直觉说的影响。
马利坦说:“人当然也能欣赏纯粹理性的美,但是,对于人来说是固有的美,这种美是通过感官和直觉使心灵愉悦的。”
[15]而“诗人的直觉,创造性的直觉,乃是通过契合或同一性,在一种认识领域中,对他自己的‘自我’和事物所作的暧昧的把握;这种契合或同一性产生于精神的无意识,并且只有在诗人的作品中生果结实”
。
[16]说到底,这种直觉以上帝为对象,是“和神相见”
。
显然,他的审美理论也是直接服务于宗教神秘主义的。
三艺术本质论
在艺术本质问题上,马利坦首先把艺术看成是人的作品。
在他看来,美的艺术是直接关系到技艺的,但它又不是技艺。
美的艺术和技艺的主要区别是,美的艺术的功能是制造美的而不是有用的事物,而技艺则是为了制造有用的事物。
可见,马利坦首先把艺术看作是人的作品,其目的是为了制造美的事物。
既然如此,美对于艺术(指美的艺术)就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他把美作为艺术的目的。
而这种美指的是“面对着在一个行为中起作用的理智和感觉的直觉的美”
。
[17]艺术家要经过再创造,才能在一种可以被人们感觉到的感性形式中把存在于事物中的美揭示给观赏者。
其次,在马利坦那里,艺术和美的联系又是通过诗作为中介的。
艺术和诗都是对上帝的直觉,但又是有区别的。
诗的直觉直接源于上帝,而艺术则是诗的直觉进入了实践领域的产物。
就此而言,诗高于艺术。
“美便是诗的必要关联物和任何目的以外的目的。”
[18]这就是说,诗和美并没有从属关系,但是诗却又不能离开美。
马利坦关于艺术与美、诗与美的关系的观点反映了他既看到美对于诗的意义,又不满意于唯美主义把美看作一切,用美来吞并诗、取代诗的偏颇,这个观点具有积极意义。
但其局限性则在于无视这样一个事实:诗可以表现美的事物,也可以表现不美的、甚至丑的事物。
所以,马利坦认为诗离开美就不能生存,无疑会画地为牢,大大缩小了诗的题材的范围。
最后,他认为艺术是理性的产物,指出,“艺术居住在心灵中,是心灵的某种完善”
。
[19]并认为“艺术活动的本体论基础是精神的创造性”
。
[20]
马利坦还认为,艺术与善密切相连。
艺术家必须为上帝服务,艺术品必须服务于善,因为上帝本身就是一种善。
善是艺术作品的最终目的。
同时,艺术是促进精神的高尚和进步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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