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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一种被“拣选”
的自由。
在这伦理自由中,善、道德或真理得以显现。
不过他也认为,“善并不是被呈现给自由的,在我选择善之前,善已经选择了我”
。
这就意味着,自由乃是“有限的自由”
,它是“不自由的自由”
。
这就是列维纳斯的自由伦理学,也是一种几乎为审美主义的哲学。
列维纳斯认为,伦理学并非哲学的分支,它是对哲学一统化企图的阻断,是为他者的施言,或与他者有紧密关系。
伦理学抗拒意识哲学和存在论——它拒绝同一化、克服了唯我论,它是“他律”
的自由哲学。
从这一角度看,列维纳斯的伦理学乃是一种自由哲(美)学。
提倡他者,就是寻觅异质性、走出自身,列维纳斯的他律伦理(美)学就是一种感性哲学。
列维纳斯从他者那里看到无限、自由和超越,从而也还原了真正的“异质性”
;我们姑且将这一伦理(哲)学理解为广义的“美学”
。
从“他异性”
特质看,列氏哲学显示的“自由”
极具美学意味。
美关乎自由实现,它是超越性的;而列维纳斯的“自由”
与审美一样都是超越的。
在萨特那里自由是绝对的、具体到人之生存的,它不受任何限制。
列维纳斯则相反,他认为自由不是生存的出发点而是被赋予的,它并非自足的。
与海德格尔相比,列维纳斯的“他者”
超出了存在:(他者)不是一种辩证的否定,他者从根本上挣脱与任何由存在协调的关系。
他者揭示的自由并不是存在性或生存性的,而是他律和伦理性的。
当他人出现,我的自由都将被质问。
列维纳斯说:“他人的在场没有对自由的幼稚合法性提出疑问吗?自由在其自身之内没有表现为一种羞愧吗?并且,在还原为自身时,它难道不是一种僭越吗?”
[74]真正的自由是他者赋予的,它显现在他者之“面容”
里,“脸”
透露道德律令;那么,自由也是伦理的,伦理学就是“精神光学”
。
“他者”
标识我的责任,限制了我的“自由”
。
这种伦理自由重构主体,也重建了自我与他人关系。
海德格尔认为,自我本身已包含他人,并实现与他人的共在。
列维纳斯则认为,我是他人的“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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