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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资水平的高低并不能改变劳动的雇佣性质,正如古代奴隶市场的奴隶,无论价格高低始终是奴隶一样。
因此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根据工资水平的高低来判断劳动的性质。
仅仅着眼于提高工资,不能解决工人的根本问题,不能使他们成为“人”
。
至于蒲鲁东设想的工资平等,大家领取同样的工资,无非是把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和自己劳动的关系,变成一切人同劳动的关系,所有的人成为领取同等工资的人,而社会被理解为抽象的资本家。
这样,蒲鲁东的工资平等设想,是试图在经济异化范围内克服经济异化,这是空想。
正因为马克思把工资看成是异化劳动的表现,所以他主张消灭工资。
他说:“工资是异化劳动的直接结果,而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直接原因。
因此,随着一方衰亡,另一方也必然衰亡。”
[36]1844年的马克思,还没有形成按劳分配的思想,也没有形成关于共产主义发展两阶段的思想,对于消灭私有制以后个人消费品分配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并没有提出来。
马克思关于工资是异化劳动结果的论断是针对资本主义的。
不能认为社会主义社会采取工资制度,就表明劳动力仍然是商品,劳动仍然是异化劳动。
作为按劳分配形式的社会主义工资,同资本主义的工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马克思也借助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来揭示资本的本质。
按照斯密的说法,资本就是积累的劳动。
按照马克思关于异化劳动的理论,资本并不是资本家个人劳动的积累,而是异化劳动的积累。
也就是说,资本家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而是依靠剥削别人的劳动才成为资本家。
资本是异化劳动的凝结。
资本家为什么有权占有别人的劳动和产品呢?这种权力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呢?按照萨伊的观点,根据成文法,继承权的问题是法律问题。
但继承权只能规定财产由谁继承的问题,而不能赋予资本对别人劳动产品的私有权。
对工人劳动和产品的支配权是资本的特性。
资本家拥有这种权力并不是由于他的个人的或人的特性,而只是由于他是资本的所有者。
资本家的权力,就是他的资本的权力,是他拥有的资本所具有的不可抗拒的购买权力。
因此资本对于工人来说是一种异己力量,资本家利用资本来行使他对劳动的支配权;而且资本的权力不仅支配劳动者,也“支配着资本家本身”
。
因此在资本的统治下,人是消费和生产的机器。
人是微不足道的,而产品则是一切。
马克思在论述地租问题时,也讲到异化问题。
马克思认为,封建的土地占有已经包含有土地作为某种异己力量对人们的统治。
一方面,农奴是土地的附属物,终身被束缚在土地上;另一方面,长子继承权享有者,也属于土地。
形式上看,是长子继承了土地,实际上是土地继承了长子。
这样,农奴和长子都是土地的附属物,都属于土地。
私有财产的统治,从历史上看,是从土地开始的。
土地占有是私有财产的基础。
土地作为一种异己力量对人的统治,实际上是私有财产的统治。
但是在封建领主制下,地产的统治并不直接表现为单纯的资本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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