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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于权衡,则厘发识矣。
权衡钧石都是“无物之物”
,但这种无知的物观标准,辩别轻重的能力,比有知的人还高千百倍。
所以说:
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
这是主张“法治”
的一种理由。
孟子说过: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
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
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员平直,不可胜用也。
既竭耳力焉,继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胜用也。
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
孟子又说:
“规矩,方员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
(皆见《离娄篇》)
孟子所说的“法”
,还只是一种标准模范,还只是“先王之法”
。
当时的思想界,受了墨家“法”
的观念的影响,都承认治国不可不用一种“标准法”
。
儒家的孟子主张用“先王之法”
,荀子主张用“圣王为师”
,这都是“法”
字模范的本义。
慎子的“法治主义”
,便比儒家进一层了。
慎子所说的“法”
,不是先王的旧法,乃是“诛赏予夺”
的标准法。
慎子最明“法”
的功用,故上文首先指出“法”
的客观性。
这种客观的标准,如钧石权衡,因为是“无知之物”
,故最正确,最公道,最可靠。
不但如此,人治的赏罚,无论如何精明公正,总不能使人无德无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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