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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说“执一以静”
。
正名定法,都只要“控名责实”
,都只要“以一统万。”
——孔子的正名主义的弊病在于太注重“名”
的方面,就忘了名是为“实”
而设的,故成了一种偏重“虚名”
的主张,如《论语》所记“尔爱其羊,我爱其礼”
,及《春秋》种种正名号的笔法,皆是明例。
后来名学受了墨家的影响,趋重“以名举实”
,故法家的名学,如尹文的“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
(疑当作“名以检事,事以定名”
);如《尸子》的“以实覆名,……正名覆实”
;如《韩非子》的“形名参同”
(《主道篇》《扬榷篇》),都是墨家以后改良的正名主义了。
第三,平等主义。
儒家不但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成见,还有“亲亲”
“贵贵”
种种区别,故孔子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的议论;孟子有瞽瞍杀人,舜窃负而逃的议论。
故我们简直可说儒家没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的观念。
这个观念得墨家的影响最大。
墨子的“兼爱”
主义直攻儒家的亲亲主义,这是平等观念的第一步。
后来“别墨”
论“法”
字,说道:
一法者之相与也。
尽类,若方之相合也。
《经说》曰: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
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
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这是说同法的必定同类。
无论是科学的通则,是国家的律令,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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